新华社海口7月17日电(记者刘邓)记者17日从海南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获悉,经公安机关侦查、检察院审查起诉,海口市美兰区法院查明海南诚利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诚利公司”)法定代表人、总经理,在案件执行过程隐藏、转移财产,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依法判处潘某立有期徒刑1年6个月。潘某立不服,提出上诉,海口市中院维持一审判决。
据介绍,这是一起非常典型的拒执罪案例。诚利公司曾是海南省的明星企业,曾与海南海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药公司”)合作投资,后起纠纷,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民事判决,判决诚利公司应在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海药公司人民币380余万元。判决生效后,诚利公司未履行生效判决,海药公司申请法院执行。海南一中院立案执行后,向诚利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先后冻结诚利公司股权、注册商标,查封诚利公司七辆汽车。
但在执行过程中,潘某立操纵公司,拒绝提供相关资产和财务资料,并拒绝鉴定机构进场评估,不配合司法评估鉴定,造成鉴定无法进行,执行未果。尔后,海南一中院要求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扣留诚利公司申请执行的执行款,但潘某立通过与被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的方式,私下收取被执行人执行款后挪作他用,绕开法院执行。
其后诚利公司又转让其持有的股权,并委托他人收取部分股权转让款,还以远低于评估价格的价格转让土地,款项均未进诚利公司账户。潘某立还通过其持有股份的海南某实业有限公司以人民币290余万元的价格购买一辆奔驰S600小车供自己使用。由于潘某立不断操纵公司转移资产,造成本案执行多年未执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