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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大为:美国发动贸易战才是真正的经济侵略

2018-07-09 18:20:59    央广网  参与评论()人

第一财经: 要如何厘清经济侵略的内涵,同时通常WTO法中如何定义贸易政策所造成的后果呢?

程大为:国际法尤其是WTO法在立法上有成熟的逻辑和方法,例如,定义倾销,要定义倾销的主体、主体的行为和行为的后果(即对他者损害的程度)。如果按照这一逻辑范式定义经济侵略,需要考虑以下内容:

第一,要定义行为的主体,在白宫的报告中,对中国政府、企业甚至是学者和学生的控诉都有,主体混杂有乱扣帽子的嫌疑。目前国际上对侵略的学术讨论中,对侵略主体的认定多限于国家。

第二,行为具有侵略性。在国际军事法庭和联合国宪章中对侵略性的定义包含主权被践踏的要素,在政治上,国家主权是神圣不可侵犯的,这是国家的最高利益。国家主权包括经济主权,即国家对本国经济拥有最高的、独立的管辖权。经济侵略的要害应该是侵犯别国的经济主权。

第三,行为具有政治特点。WTO法等国际经济法对关税、经济禁运、抵制、倾销、冻结资产等行为有了明确的定义,现有法律基本上规范了国际经贸活动中的行为,指出了这些行为的特点、行为的损害特征,及如何规范这些行为。可以说,中美贸易战中所涉及的行为基本上可以依据现有国际法解决。

第四,行为后果具有侵略性,是最高级别的损害。世界贸易组织法从来没有使用“侵略性”一词来界定一种贸易政策行为所造成的后果。世界贸易组织通常使用“损害”来描述行为的后果,例如,按照《反倾销协定》第3条第1款规定,就关贸总协定(GATT)1994第6条而言,对损害的确定应依据肯定证据,并应包括对下述内容的客观审查:(1)倾销进口产品的数量和倾销进口产品对国内市场同类产品的价格的影响;及(2)这些进口产品随之对此类产品国内生产者产生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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