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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学占等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二审维持原判

2018-06-29 17:51:10    央广网  参与评论()人

央广网济南6月29日消息(记者柴安东)6月29日上午,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宣判吴学占等15名被告人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一案,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吴学占等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一案,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于2018年5月11日作出一审判决,以被告人吴学占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强制侮辱妇女罪、强迫交易罪、故意毁坏财物罪、非法拘禁罪、故意伤害罪、非法侵入住宅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25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以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等罪数罪并罚,对被告人赵荣荣、李忠、郭树林、郭彦刚、吴风磊、林飞、吴洪艳、杜建岗、吴风志等人判处有期徒刑20年至2年8个月不等的刑期,并处人民币40万元至6万元不等的罚金;对被告人张博、严建军、程学贺、张书森、幺传行以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2年2个月至2年不等的刑期;吴学占等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刘某、王某某的物质损失;吴学占为首的黑社会性质组织和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犯罪分子聚敛的财物及其收益,以及用于犯罪的工具等,依法追缴、没收。

吴学占等10被告人、于欢等3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对一审判决不服,提出上诉,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受理,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合议庭审阅了全部卷宗材料,审查了吴学占等10上诉人和于欢等3附带民事上诉人的上诉状,讯问了吴学占等上诉人及吴洪艳等原审被告人,询问了附带民事上诉人,审查了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书面辩护意见、代理意见,并当面听取了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意见,核实了全案证据,对一审认定的事实和适用法律进行了全面审查。经合议庭评议、审判委员会讨论,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作出二审裁定。

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在二审裁定中对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证据予以确认,认为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对吴学占及其他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的定罪量刑,以及附带民事诉讼的判决,准确适当,审判程序合法。吴学占等10上诉人及其相关辩护人所提上诉理由和辩护意见,以及于欢等3附带民事诉讼上诉人及其诉讼代理人所提上诉理由和代理意见,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不能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一)项之规定,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该裁定为终审裁定。

因吴学占拒绝出庭,法庭在莘县看守所对吴学占单独宣判。

关键词:山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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