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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审议多部法律草案 个税起征点拟由每月3500元提至5000元

2018-06-20 10:49:46    央广网  参与评论()人

针对草案二审稿将电子商务经营者界定为自建网站经营的电子商务经营者、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平台内电子商务经营者,有意见指出,应明确这一范围不包括个人转让自用二手物品等非经营活动,同时将通过微信、网络直播等方式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经营者涵盖在内。对此,草案三审稿将这一规定修改为:电子商务经营者是指通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包括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平台内经营者以及通过自建网站、其他网络服务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电子商务经营者。

电子商务经营者是否应当依法办理工商登记,是社会公众关注的焦点问题。在草案的起草、审议和征求意见中,一直存在两种意见:有的认为应当要求所有个人经营者办理登记;有的认为除须取得行政许可的经营活动外,个人经营者应当免于办理登记。对此,宪法和法律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作了重点研究,认为从商事登记和税收征管制度上总体考虑,并为体现线上线下公平竞争,规定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依法办理登记是必要的,但实践中有许多个人经营者交易频次低、金额小,法律已要求平台对其身份进行核验,可不要求其必须办理登记。据此,草案三审稿明确规定,个人从事“零星小额交易活动”不需要办理市场主体登记。

在日常生活中,时常出现一些电子商务经营者定向推送商品、服务信息存在误导的情况,在搭售商品、押金退还、格式合同等方面也存在很多不合理的做法,侵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对此,草案三审稿作出有针对性的规范,要求电子商务经营者根据消费者的兴趣爱好、消费习惯等特征推销商品或者服务时,应当同时提供不针对消费者个人特征的选项,尊重和平等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电子商务经营者搭售商品或者服务,应当以显著方式提请消费者注意,不得将搭售商品或服务作为默认选项。电子商务经营者向消费者收取押金的,应当明示押金退还的方式、程序,不得对押金退还设置不合理条件。电子商务经营者不得以格式条款等方式约定消费者支付价款后合同不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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