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写、出版、印刷、复制、发行、散发、播放载有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内容的图书、报刊、文稿、图片或音视频资料的;利用网站、网页、微博客等网络平台、网络应用服务等登载、张贴、复制、发送、播放、演示载有恐怖主义、极端主义内容的图书、报刊、文稿、图片或音视频资料的,以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煽动实施恐怖活动罪定罪处罚。
在非法持有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物品罪的定罪数量标准上,意见特别强调,虽未达到意见规定的数量标准,但具有多次持有,持有多类物品,造成严重后果或恶劣社会影响,曾因实施恐怖活动、极端主义违法犯罪被追究刑事责任或二年内受过行政处罚等情形之一的,也可定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