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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层一直监管乏力!打击“微腐败”,乡镇到底该做什么?

2018-06-11 15:26:01    新华网  参与评论()人

  可与村务监督委员会制度衔接

2016年起,山西、浙江、北京三个试点省市在完成中央交给的改革任务的同时,也适当探索了乡镇监改之路,取得了较好的效果。2017年,山西省选择在朔州市平鲁区、临汾市安泽县,通过县级监委赋予乡镇纪检干部监察员的职责和权限,协助乡镇党委开展监察工作。目前已在试点基础上全省推开。

山西在每个乡镇设2至3名监察员,1至2名助理监察员。其中,乡镇纪委书记兼任监察员,其他监察员中要求有会计、法律等工作经历的优先。乡镇监察员为有限受权,有监督、调查之权,处置权仍归县级监委。

在村一级,平遥县探索监督信息员制度,在村内选派熟悉村情、品行良好的党员担任监督信息员,并明确要求现任村两委人员不得担任。信息员列席村两委会议,重点监督扶贫、惠农资金使用情况等,发现问题线索及时上报乡镇监察员。

交城县则在村一级探索监察员与村务监督委员会衔接的制度。明确要求村务监督委员会在村政治生态整体情况、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整体情况等10个方面,及时向乡镇监察员汇报。这让多年来有弱化趋势的村务监督委员会发挥出积极作用。

北京市也做出了探索。北京探索向街道乡镇等基层派出监察组、监察办公室,并依据上级监察委授权,履行相应职能。比如海淀区,印发了《关于海淀区监察委员会向区属各街道派出监察组和向各镇派出监察办公室的意见》,实现了对海淀区19个街道和7个镇的派出机构全覆盖。

  精准打击“微腐败”

乡镇监察员的设置对解决群众身边的腐败效果很好。

首先,及时发现基层公权力人员的“微腐败”行为。山西省平遥县派驻监察员对乡村两级干部责任落实,是否按照法律法规、制度规定规范履职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经常深入一线听取群众对干部作风的意见建议,发现问题该提醒的提醒,抓早抓小,防微杜渐;该处置的处置,依纪依法调查取证,坚决整治群众身边腐败问题。一些乡镇在派驻监察员后发现非党员公职人员的腐败线索,并进行了核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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