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田勇表示,授信放款过程中,各家银行对企业的风险评估标准和要求可能有差异。建立联合授信机制后,多家银行可以共享信息源,共同收集汇总、交叉验证企业经营及财务信息等,这样就能更加全面、深入地对企业的经营状况和负债能力等进行评估。
《办法》要求,符合组建条件企业的债权银行业金融机构应签署联合授信成员银行协议,组建联合授信委员会。联合授信委员会根据企业经营和财务情况测算其承债能力,与企业协商一致后共同确认联合授信额度,企业在额度内享有自主融资的权利。
“联合授信额度使用情况将受到监测。同时,《办法》建立了风险预警机制,规定了风险预警状态触发、管理和退出的要求。”郭田勇举例说,当企业确实可能发生偿债风险时,就可以组建债权人委员会。联合授信机制重在事前控制和事中监测;债权人委员会机制则针对已经出现偿债风险的企业,开展债务重组、资产保全等风险处置工作。两者互为补充,构成覆盖事前、事中、事后全流程的风险防控体系。
强化沟通和协调
“保障联合授信机制良好运行,离不开各成员银行之间通力合作、共同发挥作用。”郭田勇表示,大型银行和中小银行的信贷能力、风险控制能力差异明显。因此,联合授信机制下,要确保各家银行权力和义务对等,合理确定牵头银行和成员银行之间权利义务。要使各家银行地位平等、共同出资,一起把好风控关口,不能流于形式。
分析人士指出,联合授信机制下,搭便车问题可能存在。一些风控能力较弱的银行会通过这种方式降低成本,增加对大型银行的依赖性,这样“盯住同业”现象可能变得更加严重。同时,各银行产品更容易被模仿,也可能导致银行业创新意愿降低。因此,构建联合授信机制,应充分利用市场力量,明确激励约束机制,避免大锅饭及大包大揽现象。
除此之外,有必要加强与地方政府的沟通协调,争取支持和配合。一位工作多年的银行信贷人员对记者说,长期以来我国企业高度依赖间接融资,地方政府往往看重银行信贷增加幅度,将此作为评价金融的尺度。在联合授信机制下,如果银行根据企业经营及融资情况变化,对企业做出授信调减,可能引致地方政府对金融工作的协调干预,影响联合授信机制实施。因此,建立联合授信机制,还需要地方政府客观了解银行授信机制,以期扩大共识、共促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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