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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时代,文化消费亟待破解“三难”

2018-05-27 16:21:04    新华网  参与评论()人

“首先应区分商品交易和服务提供之间的不同。网络服务提供者与用户之间的法律关系属于网络服务合同关系,必须考虑网络服务合同的一些特性。”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程啸认为,互联网服务合同具有以下特征——

一是多通过网络订立并且只能在网络世界履行,比如游戏玩家要玩网络游戏必须在网游提供商平台注册;二是服务提供过程中因算法不透明会产生引起歧视性交易的风险,影响用户接受服务的质量;三是绝大多数都是格式合同,即网络服务提供者拟定内容,用户只能选择接受或不接受,无法对条款加以修改或协商。此外,合同订立和履行过程中,用户的个人信息数据会被大量收集,如何保护用户隐私权不受侵害成为必须要考虑的问题。

加强监管确有必要,但也有专家提出忧虑。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教授于飞说:“如果因为监管措施的严格,而导致互联网企业不得不投入高昂的审查成本,那么就可能增加新兴产业的成本,最终大家不愿意往新兴产业投资了,这样平台方和消费者的利益都会受损。”

专家呼吁,在消费者权利意识全面觉醒的时代,互联网企业也应与时俱进,与消费者之间形成良性互动的和谐契约关系,实现各方利益多赢共享。政府在监管中也要关心企业利益诉求,处理好规范与发展的关系,更好促进网络文化消费健康发展。

  青少年“打赏”难遏制:引导未成年人理性上网

未成年人在网络世界中的非理性消费一再引起争议。沉迷网游、高额打赏等案例层出不穷。专家总结了未成年人的网络消费特征,如集中充值、隐藏性强、感性消费、时间集中在周末和放学后等。

司法部研究室副主任李富成认为,保护未成年人的前提是父母尽到监护责任。家庭教育永远是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第一道防线,父母是避免未成年人非理性消费的第一责任人。在尊重未成年人隐私权、适当自主权的前提下,父母要关心未成年人在网上的种种行为,教会他们防范风险。

专家也指出,仅靠父母是不足以完全管住未成年人非理性消费的行为,网络文化产品的提供者与网络服务平台以及政府、法院和社会均具有相应责任,应共同努力,给未成年人营造健康绿色的网络环境。

“作为企业,我们也做了积极探索,比如研发防沉迷系统。在这个系统中,未成年人绑定自己的身份证号或手机,成年人可以从后台实现控制,任何时间的消费、登录、充值都一目了然,并且随时可以操作关闭。”腾讯法务部高级法律顾问付强说。

专家建议,平台方应加强正向引导和内容审核,发现违规内容和诱导未成年人打赏现象绝不姑息。同时,可进一步完善账号实名制,多管齐下引导教育未成年人树立正确的消费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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