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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庄拆迁的“人间百态”:将婚姻当筹码换拆迁补偿

2018-05-23 13:36:10    新华网  参与评论()人

  案例3

  婚后男方用父母的拆迁补偿款买车离婚时成“争议”

为了拆迁,又一对年轻夫妇1个月后“闪婚”领证,又因财产纠纷闹上法庭。

刘女士跟汪先生结婚的时候,知道他刚贷款买了一套房,因为家里正启动城中村改造,所以未来可能会有更多的房子。据介绍,该村2015年启动城中村改造,村民正常享受拆迁待遇,包括拆迁安置房、过渡费、生活补助费等。然而,结合后发现两人性格并不合适,刘女士闹起了离婚。

财产争议包括汪先生婚前贷款购买的房子、婚后买的车子,及拆迁房、拆迁过渡费、生活补助费等。

惠济区法院审理后认为,男方婚后虽购买轿车一辆,但双方均认可购买车辆的资金来源系被告父母给的拆迁补偿款,而被告称车辆系被告父母出资由被告代为购买,不是原、被告的夫妻共同财产,故法院认为,该车辆不属于原、被告夫妻共同财产,原告要求依法分割车辆款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此外,被告婚前购买的房屋应归被告所有,但自原、被告登记结婚之日至原告起诉之日期间的还贷金额,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依法应予以分割,村委会出具证明原告应享受的房屋安置面积的拆迁待遇,因房屋尚未建成,暂不予处理;证明上显示村委会已发放的过渡费和生活补助费已由户主领取,现原告要求被告返还原告拆迁过渡费和生活补助费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最终,法院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准予两人离婚,判令男方支付女方房屋还贷增值款23231元。

说法

  拆迁安置房一般都在父母名下视为家庭共同财产

拆迁过程中的大多数离婚案件,夫妻双方都会提起分割拆迁安置房的要求。离婚时,拆迁安置房该如何分?婚姻存续期间获得的过渡费又如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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