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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庄拆迁的“人间百态”:将婚姻当筹码换拆迁补偿

2018-05-23 13:36:10    新华网  参与评论()人

1991年,姜女士经人介绍认识了隔壁村庄的黎先生。两人很快确立了恋爱关系并于一年后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子。然而,好景不长,黎先生有了外遇,在协商离婚不成的情况下,黎先生离家出走,没有再回过家。

更让姜女士想不到的是,15年后丈夫突然回来了,却一纸诉状将她告上法庭,要求离婚,分割财产。原来,2014年10月,姜女士所在的村庄经依法审批,被划定为城中村改造项目区。姜女士所居住的黎家的两间房屋也在拆迁改造范围内。按照拆迁政策,姜女士所在村庄的补偿依据是按照户口上的人头。

黎先生向法院递交的诉状中称,请求法院判决准予他和姜女士离婚,并强调拆迁补偿中属于自己的拆迁款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要求法院判决归自己所有。

近日,郑州市惠济区法院依法审理了这起离婚纠纷案。经依法审理法院认为,原、被告系自主登记结婚,共同生活以来建立了一定的夫妻感情,且生育一子,婚姻基础较好。原告自2000年因为自身原因离家出走至今,被告表示愿意给原告一个和好的机会。最终法院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说法

  拆迁安置如对女性不公平法院可向相关部门提出司法建议

法官在审理与拆迁有关离婚案过程中发现,受教育程度、文化水平等的影响,一部分农村女性法律意识淡薄,在一些纠纷发生时不能很好维权,不懂得通过诉讼程序解决问题。

为此,在案件进入诉讼程序后,法官通常会加强对农村女性的指导,使其知道举证的意义和如何进行举证,以及证明各种关键情节所需要的关键证据。针对拆迁安置政策不公平、不合理的情况,法院也可以向拆迁相关部门提出司法建议,对拆迁政策中明显损害妇女权益的条款予以禁止,以保护妇女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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