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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旬老人遭遇讨薪难 “超龄劳动者”权益如何保障

2018-04-25 08:06:02    新华网  参与评论()人

江苏富建集团一嵇姓负责人23日告诉记者,当时因人员调动,公司不再经营了,但薛春勤还在那里上班,“后来我们也把工资做了统计,只是还没有给付,我们打算这周就把钱给他。”

24日上午,阜宁县委宣传部相关负责人告诉记者,媒体报道介入后当地政府积极协调了有关方面,江苏富建集团已将拖欠的1万元工资还给了薛春勤。

  “超龄劳动者”的劳动权益该如何保障?

记者了解到,对于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用工问题,主要依据的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该司法解释规定用人单位与其招用的已经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的人员发生用工争议,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按劳务关系处理。

北京市同创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王殿明认为,在目前的司法实践中,确实存在“超龄劳动者”遭欠薪、维权难的现象。但是,根据已有的司法判例,只要未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有劳动能力的人员,应参照劳动关系处理。

  专家:相关法律规定待明确

相关法律界人士告诉记者,针对出现像薛春勤这类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但没有养老保险或领取退休金的人员与用人单位发生劳动争议的问题,该如何作出处理,上述司法解释并未作出统一规定。

王殿明注意到,虽然国家法律并未对此作出统一规定,但《江苏省劳动人事争议疑难问题研讨会纪要》对此问题,已作出只要双方之间用工情形符合劳动关系特征的,应按劳动关系特殊情形处理的规定。

对于上述纪要郭为春表示,纪要是劳动仲裁的规定,不属于劳动监察的相关规定。劳动监察是行政行为,不是司法行为,所以劳动监察大队在这件事中不能引用相关的规范性文件。

有关法律专家认为,阜宁县劳动人事部门应尽量与江苏省级相关规定一致,避免同一省(区范围内),劳动纠纷的处理方法和结果各行其是,导致法律政策指导功能的丧失。

王殿明建议,可以在江苏省的处理办法上制定更为完善的统一标准,尽快从国家层面出具文件对相关问题进行处理。

此外,法律专家还提醒广大劳动者,按照法律要求,与用人单位签订相关劳动合同有助于保障自身的合法权益。(记者曹祎铭 郑生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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