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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突显防微杜渐 腐败问题得到遏制

2018-04-19 06:31:05    中国青年网  参与评论()人

李伟除了被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其涉嫌犯罪问题及线索还被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在2018年第一季度,因严重违纪涉嫌违法立案审查调查的党员领导干部毕竟是极少数。

中央纪委国家监委通报称,2018年第一季度,全国纪检监察机关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处理26.1万人次。其中,第一种形态16.5万人次,占四种形态处理总人次的63.2%;第四种形态7800余人次,占3%。

而在2017年第一季度,全国纪检监察机关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处理17.9万人次。其中,第一种形态9.2万人次,占“四种形态”处理总人次的51.7%;第四种形态1万人次,占5.6%。

2016年10月,党的十八届六中全会审议通过了《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该条例第七条要求,党内监督必须把纪律挺在前面,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

记者根据数据梳理发现,监督执纪第一种形态的运用比例从2017年第一季度以来呈持续上升趋势,自51.7%上升到2018年第一季度的63.2%,与此同时,第四种形态的运用比例呈下降趋势,从2017年第一季度的5.6%降到2018年第一季度的3%。

在庄德水看来,监督执纪“四种形态”能不能运用到位、运用效果如何,主要取决于第一种形态的运用状况。从数据来看,第一种形态的运用比例逐季度在增长,说明全国各级纪检监察机关着力把纪律和规矩挺在前面,抓早抓小,“红红脸、出出汗”,充分运用批评教育、谈话等提高党员领导干部的规矩意识和纪律观念。

杜治洲认为,数据表明,监督执纪“四种形态”在实践中发挥了重要的“治未病”的功能,抓早抓小产生了良好的预期效果。反腐败斗争压倒性态势得到了进一步巩固,为夺取反腐败斗争压倒性胜利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今年1月,十九届中央纪委二次全会工作报告提出:“在用好第一种形态上深化,下功夫加强日常管理和监督,使批评教育成为常态,关口前移、防患未然。”

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刊文称,随着国家监察体制改革的深化和监察法的实施,中国特色国家监察体制已经形成。今后纪检监察机关的责任更重,要对所有党员和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实行监督监察全覆盖,查办案件移送司法只是一部分,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教育挽救干部是更加重要的部分。

“防微杜渐,防止党员干部和公职人员要么是‘好同志’、要么是‘阶下囚’。纪检监察机关要在运用第一种形态上下更大功夫。”该文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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