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青年网北京4月17日电(记者 张瑞宇)杨老汉称,其亲生女儿杨女士月收入为5万元左右,但十余年间对其不闻不问,未曾履行赡养义务,故将其女儿诉至法院,要求杨女士以其月收入5万元的标准,一次性给付7年的赡养费、住房费、医疗费等费用共计52万元。日前,海淀法院审结了此案,法院判决杨女士自2017年5月起,每月给付杨老汉赡养费1500元,驳回了杨老汉其他诉讼请求。
据海淀法院网消息,庭审中,杨女士辩称,其并未对杨老汉不闻不问,杨老汉虽与其生母离婚,但其亦如实履行了赡养义务,仅2016年底,杨女士就向杨老汉一次性给付了18.4万元的款项,杨女士认为此行为足以证明其并非逃避赡养义务之人,反而是杨老汉多次投资公司失败,想要以索要赡养费为名,行转嫁公司债务之实。故杨女士不同意向杨老汉一次性给付52万元的赡养费等费用。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赡养费系基于血缘或抚养关系产生的子女对父母的法定义务,赡养费的数额应结合子女人数、收入水平、父母的经济来源以及父母维持日常生活所需的实际开销等情况综合确定,而非单纯考虑子女的收入水平。
杨老汉虽主张其没有收入来源,但根据杨女士提供的证据,仅2015-2016年期间,杨老汉就接连成立了两家公司。故综合考虑各项因素,杨老汉所主张的赡养费金额过高,已远远超出了其生活必要开销,法院依法酌定杨女士按照每月1500元的标准按月履行给付赡养费的义务。对于杨老汉主张的住房费和医疗费,法院认为:第一,杨老汉并未就该部分支出提供对应的证据:;第二,赡养费包含的即为杨老汉维持日常生活所需,已然包含住房费和医疗费。因此,对于该部分诉讼请求法院亦未予以支持。最后,法院作出如上判决。
法官提示:
子女对父母确实负有法定的赡养义务,但法定的赡养义务应以维持父母日常生活所需的实际开销为上限,而并非父母变相用于转嫁债务的途径,本案中,杨老汉的女儿虽然事业有成,收入丰沛,但这并不足以成为杨老汉诉讼请求得以支持的必然理由,何况杨女士亦不似杨老汉所述一般对其不予理睬、不予照顾。
类似的案件其实在审判实践中时有发生,个案的细节或许不尽相同,但案件处理结果基本大同小异,法官在此提示,司法途径的救济是维护权利的最后手段,父母与子女之间就赡养费用发生纠纷之时,双方应当更多地站在对方的角度考虑问题的解决途径,而非一味地执着于自身利益,就如本案中的杨老汉一般,与其为了赡养费用与亲生女儿对簿公堂,不如反思自身行为有否不妥,有则改之、无则加勉,融洽的亲情关系远比白纸黑字的判决书更加温暖人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