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新闻 > 中国新闻 > 正文

浙江:严格规范留置措施 有效开展监察调查

2018-04-02 07:51:12    新华网  参与评论()人

“我们通过建立健全党委领导下的决策执行机制,采用集体研究、请示汇报、制度规定、文书文本等形式,把党的领导体现并固化下来,让原来的‘结果领导’转变为‘全过程领导’,从程序决策上确保党对反腐败工作的统一领导。”省纪委监委相关负责人介绍,改革以来,党对反腐败工作的统一领导不断加强,仅省级层面,省纪委监委就向省委提交了50余件请示报告。

  严把留置使用关

在浙江,随着监察体制改革深入推进,留置措施的运用愈加成熟。

汤国华,杭州市下城区停车收费服务中心原管理四部部长。2015年,下城区纪委就曾收到群众对停车收费服务中心的举报,但由于汤国华非中共党员和非公职人员的身份,下城区纪委和原监察局能够采取的调查手段有限,调查进展缓慢,无实质性突破。

改革扩大了监察对象的范围,作为劳务公司派遣到国有企业从事公务的人员,汤国华也成为监察对象。因其涉嫌共同贪污问题,2017年8月8日,下城区监委对其采取留置措施。调查取证不断突破,汤国华放弃对抗,坦白了案件真相。

留置的采用,让诸多重大复杂、难以突破的案情得以突破,让串供、藏匿证据的可能性降到最低。但如何规范留置的使用条件和审批程序,以进一步推动反腐败工作法治化,保障监察权的正确使用,仍在实践中不断思考。

浙江始终把依法规范监察留置措施作为开展监察工作的重中之重,先后制定出台《监察留置措施操作指南》《监察留置场所暂行规定》等,对留置审批、留置地点设置、留置实施监督等作出明确规定,确保严格规范、谨慎稳妥使用留置措施,为依法有效开展监察调查提供有力保障。

改革中,浙江建立了集体研究机制和上提一级审批机制,从严把关留置审批。市、县两级监委采取留置措施,除符合基本的留置条件外,必须由市、县监委领导人员集体研究决定,并报上一级监委批准;涉及本级党委管理的公职人员,还需向本级党委主要领导报告。从实践看,通过履行严格的审批程序,既确保了党对监察留置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又有效防止监察留置的乱用、滥用,维护了留置措施的严肃性和权威性。

关键词:留置浙江反腐

相关报道:

    关闭
     

    相关新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