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新闻 > 中国新闻 > 正文

拥抱创新企业,A股发行制度迎来新变化

2018-03-30 22:11:03    新华网  参与评论()人

存托凭证是指存托人签发,以境外证券为基础在中国境内发行,代表境外基础证券权益的证券。试点企业在境内发行的股票或者存托凭证,应当在境内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集中登记存管、结算。

看点三:成立专门委员会认定试点企业

如何选取试点企业呢?证监会将成立科技创新产业化咨询委员会,对申请企业是否纳入试点范围作出初步判断,证监会将以此作为重要依据,决定申请企业是否纳入试点。

委员会由各行业的权威专家、知名企业家、资深投资专家等组成,综合考虑商业模式、发展战略、研发投入、新产品产出、创新能力、技术壁垒、团队竞争力、行业地位、社会影响、行业发展趋势、企业成长性、预估市值等多个因素进行评判。

对于纳入试点的企业,证监会将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受理审核企业发行上市申请。

看点四:尚未盈利的试点创新企业也能上市

创新企业具有新技术、新业态、新模式的特点,企业发展前期一般需要大规模的研发和市场投入,在企业发展的特定阶段很多出于亏损状态,并不符合有关盈利的发行上市条件要求。

“而这次改革,就针对创新企业的特点,按照证券法规定的程序,报经国务院批准,修改相关规定,明确规定符合条件的创新企业不再适用有关盈利及不存在未弥补亏损的发行条件。”证监会新闻发言人说。

看点五:必须让境内外投资者权益相当

针对投资者权益保护,意见也作出了明确规定。

根据意见,试点企业发行股票的,按照境内现行股票发行的投资者保护制度执行;发行存托凭证的,应当确保存托凭证持有人实际享有权益与境外基础股票持有人权益相当。投资者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情况下,试点企业应确保境内投资者获得与境外投资者相当的赔偿。

此外,意见规定,尚未盈利试点企业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企业实现盈利前不得减持上市前持有的股票。

相关报道:

    关闭
     

    相关新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