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日报网北京3月2日电(记者 于熙)今天上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召开检察公益诉讼司法解释新闻发布会,发布《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检察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通报两院办理公益诉讼案件工作等情况。
最高人民检察院新闻发言人王松苗介绍,《解释》已于2018年2月23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734次会议,2018年2月11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12届检察委员会第73次会议审议通,今天对外正式发布。
《解释》根据民事诉讼法和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对办理检察公益诉讼案件的程序、检察机关的权利义务等内容作出规定,体现了检察公益诉讼不同于普通民事、行政诉讼的特点和规律,进一步丰富和完善了中国特色的检察公益诉讼制度,走出了司法保护公益的中国道路。
据记者了解到,试点期间,“两高”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授权决定,分别制定了《人民法院审理人民检察院提起公益诉讼案件试点工作实施办法》和《人民检察院提起公益诉讼试点工作实施办法》,作为试点期间办理检察公益诉讼案件的直接依据。《解释》在两个“实施办法”的基础上,明确并细化了检察公益诉讼案件的具体程序,为地方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办理检察公益诉讼案件提供了统一的规范依据。
据悉,经过2015年7月至2017年6月两年的试点工作,检察公益诉讼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全覆盖、多样化的试点探索使顶层设计得到全方位的检验。王松苗说,“《解释》总结提炼各地试点探索和实践经验,对既符合诉讼基本原则,又符合检察、审判职能特点的相关内容作出了规定。”
《解释》共四部分二十七条,就以下方面做出了规定:一是明确了检察公益诉讼的任务、原则;二是增加了检察公益诉讼的案件类型;三是明确了检察机关的诉讼身份;四是完善了检察公益诉讼的诉前程序。此外,《解释》还细化了检察公益诉讼案件的受理程序,规范了检察公益诉讼案件的审理程序,明确了行政公益诉讼的裁判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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