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区市监察委员会整合了反腐败力量,实现了对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监察全覆盖。监察对象包括各级公务员及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的人员;法律、法规授权或者受国家机关依法委托管理公共事务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公办的教育、科研、文化、医疗卫生、体育等单位中从事管理的人员;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中从事集体事务管理的人员;其他依法履行公职的人员。中央纪委研究室有关同志表示,试点确定的6类监察对象,目标清晰明确、全面具体,涵盖了我国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具有很强的针对性、操作性、权威性和震慑性。
监察全覆盖,监察对象的规模随之扩大。黑龙江省三级监察委成立后,监察对象数量从改革前的29万人增加到105万人,其中省本级监察对象数量从1.8万人增加到6.9万人。江西全省监察对象也从46.6万人增加至116.5万人,增加了69.9万人。河南省原有监察对象90.8万人,改革后监察对象增至203.8万人,新增113万人,较之前增加124.5%。
改革的威力,不止于监督范围的全覆盖,还来自监委成立后的规范高效运行。改革后,监督执纪一线力量得到加强。广东省纪委省监委设立24个内设机构,其中执纪监督部门7个、审查调查部门6个,以及1个专司追逃追赃部门,直接从事执纪监督和审查调查的人员占比增加了10%,达76%。辽宁省各级纪委监委监督执纪一线部门编制占总编制的73.2%。
清华大学廉政与治理研究中心主任过勇表示,国家监察体制改革是从顶层设计的角度对于反腐败体制的深刻变革,是事关全局的重大政治体制改革,至少有三个方面的意义:首先,这次改革调整了相关机构在反腐败过程中的职能,加强了党对反腐败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其次,实现了对所有行使公权力人员的监察全覆盖;第三,国家监察体制改革之后,反腐败机构利用留置权进行调查,这有利于保护调查对象合法权益,也对执法行为的规范性提出了更高的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