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制晚报·看法新闻 日前,山东日照市委原常委、统战部部长万同之妻刘淑娟受贿、挪用公款、职务侵占一案作出二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即执行有期徒刑十二年。
裁定书显示,6年间,刘淑娟夫妇分三次,向房地产公司董事长郭苏泉索贿1771万余元。值得注意的是,得知被检察机关调查后,两人立即退还了包括该款项在内的2000余万元。
郭苏泉供述中说道:“觉得刘淑娟要得太多,不想同意,考虑到以前她丈夫万同帮公司处理过一些事,且万同担任副市长,以后还能升迁,对公司项目更有帮助,就答应了刘淑娟的要求。”
(万同)
夫妻共谋受贿,几度闻风退还赃款
山东高院裁定书显示,刘淑娟,女,1959年12月16日出生于日照市,原山东海纳房地产股份有限公司原财务总监。因涉嫌犯受贿罪于2014年6月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20日被逮捕。2016年10月28日,法院对其作出一审判决。宣判后,刘淑娟不服,提出上诉。
说到刘淑娟案,就不得不提到她的丈夫万同。2007年至2013年期间,刘淑娟与时任日照市副市长、日照市委常委、统战部长的丈夫万同共谋,为山东海纳房地产股份有限公司在减免土地出让滞纳金、协调人防工程、推进土地开发等方面谋取利益,由刘淑娟出面,先后三次共计向该公司董事长郭苏泉索要1771.3542万元。
2014年3月,刘淑娟夫妇得知检察机关调查后,向海纳公司退还包括上述款项在内共计2064.3457万元。
(刘淑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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