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时,《办法》指出,企业缴费应当按照企业年金方案确定的比例和办法计入职工企业年金个人账户,职工个人缴费计入本人企业年金个人账户。企业可以根据职工岗位、责任和贡献等不同,在分配企业缴费时存在一定的区别,体现企业年金的激励作用。
“过去职业年金和企业年金的缴费水平不尽一致,《办法》的出台,对企业年金和职业年金的缴费水平做了很好的衔接。而且,《办法》要求企业当期缴费计入职工企业年金个人账户的最高额不得超过平均额的5倍,兼顾了公平,有助于控制收入差距。”董克用说。
《办法》明确,企业在经营亏损、重组并购等情况下,经与职工一方协商,可以中止缴费。不能继续缴费的情况消失后,企业和职工恢复缴费,并可以根据本企业实际情况,按照中止缴费时的企业年金方案予以补缴,补缴的年限和金额不得超过实际中止的年限和金额。
“这样规定,既符合企业年金的运行实际,体现了企业年金制度的灵活性,以及对企业市场主体地位的尊重和照顾,又有利于企业及职工根据自身经济情况合理补缴中止的缴费,能更好地维护职工的企业年金权益。”董克用说。
待遇领取更加灵活
人社部有关负责人说,与职业年金办法基本一致并保持适当灵活性,是企业年金待遇领取方式的一大亮点。
具体来说,一是倡导按月领取,有利于发挥企业年金长期养老保险的作用。二是允许分次领取,有利于退休人员根据本人企业年金个人账户资金额,结合企业年金个人所得税政策和自己的需要,选择合适的领取次数。三是保留了一次性领取方式,更加人性化,给予退休人员更多选择。四是可以购买商业养老保险产品,进一步丰富补充养老保险方式。
目前,企业年金的覆盖面并不尽如人意。《办法》的出台能否推动作为第二支柱的企业年金发展?对此,董克用表示,长期以来,企业在第一支柱的负担比较重。今后,通过完善第一支柱相关政策降低企业负担,以及随着职工工资水平的提升,企业年金相比较过去有了更好的发展空间。
“我国正在步入深度老龄化社会,仅靠基本养老保险很难达到幸福老年生活的需要。此外,企业要想吸引人才,也需要用企业年金等方式来留住员工,这些都为推动企业年金的发展创造了良好基础。”董克用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