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至2009年,李某隆挂靠海南省第五建筑工程公司承揽了海口市水务局的“桂林洋污水处理厂配套管网工程项目A标工程”项目。为了感谢时任海口市水务局副局长符传君在项目承揽及项目施工上给予的帮助,2008年下半年的一天及2009年春节前的一天,李某隆分别送给符传君24万元、40万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符传君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多次非法收受他人钱款共计人民币502万元,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且受贿数额特别巨大,应当予以惩处。鉴于符传君主动向检察机关交代其收受他人贿赂款的全部犯罪事实,具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以减轻处罚。其当庭认罪、悔罪,且涉案款额已全部追缴到案,所收受林某的200万元已在案发前退还,可以酌情从轻处罚。
宣判后,被告人符传君表示要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