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安全从严把控,超市上诉被判驳回
超市一方对一审判决不服,以销售方式未违反相关规定且尚未收到职能部门处罚为由向上海一中院提起上诉。
上海一中院认为,本案争议焦点为涉案食品是否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上海地方标准DB31/2027-2014中已明确对现制现售熟食卤味或经分切的预包装熟食卤味保质期进行了规定。本案所涉及的熟食保质期适用专间室温条件下保质期,即在加工后4小时内销售。同时,对于夏某、马某两人在购买时食物所处的常温状态,超市一方并无异议。因此超市所销售食品确为过期食品,理应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另超市一方提出的销售方式,即食物从生产到销售并未一直放置在同一贮存环境下,而是从下午16时30分从冷藏柜取出作打折销售,这种销售模式并未违反相关规定,且尚未收到处罚通知,以此认为自己所销售食品符合安全标准。对此,上海一中院认为:一、该超市缺乏相应事实证据及法律依据证明上述模式的合法性,消费者对此亦不予认可;二、市场监管部门虽未对此销售模式进行处罚,并不意味着系争食品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鉴于此,该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文中所涉人名皆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