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一、文交所应当明确中央文化企业国有资产进场交易管理制度、业务规则、收费标准等,并向社会公开。交易规则应符合国有资产交易制度规定,发现问题应当及时向财政部报告,相关业务应当接受财政部监督检查。每年1月31日前,文交所应当将上一年度中央文化企业国有资产交易情况报告财政部。
十二、财政部批准的国有资产交易行为,资产财务关系在财政部单列的中央文化企业直接报财政部批准,其他中央文化企业经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财政部批准。中央文化企业批准的国有资产交易行为,中央文化企业应当依法履行内部决策程序和审批程序。
十三、中央文化企业国有资产交易过程中,涉嫌侵犯国有资产合法权益、不符合交易规则的,财政部、主管部门、中央文化企业可以要求文交所或相关企业终止国有资产交易。
十四、财政部、主管部门、中央文化企业及其各级子企业、文交所相关工作人员在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管理工作中,存在违反规定越权决策、批准或组织相关交易行为的,以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企业国有资产法》《公务员法》《行政监察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财 政 部
2017年10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