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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起未满12岁骑共享单车死亡索赔案:ofo称无过错

2017-09-15 21:46:58    新华网  参与评论()人

原告代理律师称,ofo公司对投放于公共开放场所的ofo共享单车疏于看管,且该车辆上安装的机械锁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是造成本次事故的根本原因。故请求法院判令ofo公司立即收回所有ofo机械密码锁具单车,并更换为更为安全的智能锁具;判令ofo公司向原告赔偿死亡赔偿金616432元以及精神损害赔偿金700万元。同时,请求判令司机王某、肇事客车租赁公司、保险公司向原告赔偿死亡赔偿金493145.6元以及精神赔偿金50万元。

中国首起12岁以下儿童骑行共享单车死亡索赔案15日在上海静安法院开庭审理。图为当日庭审现场。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供图

  ofo公司称受害人以“不正常手段”开锁

ofo公司代理律师在庭审现场称,原告没有明确表示,依据哪条法律法规对ofo公司提起诉讼。根据道路交通事故认定及《侵权责任法》等有关文件,在本次事故中ofo公司未被认定有责任,因此ofo公司也不应承担赔偿责任。ofo公司同时认为,受害人在未支付相应费用的情况下,通过不正常手段擅自开锁,侵犯了ofo公司的合法财产,属于侵权行为。

ofo公司代理律师表示,事故系因监护人平时的安全教育缺失加上对高某的行为监管疏忽,以及对于未经许可、擅自占有、使用他人财产的违法行为思想观念淡薄,违法交通法规所导致。高某自身所应承担的责任应由其监护人承担,ofo公司在本案事故中无任何过错,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庭审于当日12时30分许结束,法院将择期宣判。(李姝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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