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如何在法律上追究煽动“港独”者的责任,资深大律师、香港基本法研究中心主席胡汉清接受港媒采访称,挂起“香港独立”标语,是挑战中国主权、分割国土,标语明显具煽动性,属于严重违宪,“会有刑事后果”。他引用《刑事罪行条例》第9条及第10条的煽动相关罪名,称有关行为有可能犯法。“胡汉清认为,港府也对事件负有责任,如《刑事罪行条例》第14条列明警方具移走煽动刊物的权力,因此执法人员有权移走“港独”横幅和传单。
香港大律师、中澳法学交流基金会主席马恩国11日接受《环球时报》采访时表示,根据香港的《刑事罪行条例》第9条及第10条的煽动相关条文,引起憎恨或藐视中央人民政府,或激起对其的离叛;或者发表煽动文字等,都可入刑。但有一种声音认为,这条法律与《基本法》第27条有关言论自由的基本权利冲突,这些鼓吹“港独”的年轻人之所以有恃无恐,就是因为看到这点,认为法律对他们束手无策。马恩国表示,可以由私人对鼓吹“港独”者提诉,经律政司同意,根据《刑事罪行条例》相关条款开启诉讼,案件进入司法程序,律师就辩论这条罪行是否合宪,可能由高院打到上诉庭,再打到终审法院,在终审法院这个阶段可以提请人大释法,人大释法就可以解释,相关条例在一定条件下可以优先于言论自由。这样就可以不用通过23条立法,只需启用旧的法律就可以解决这些问题。
马恩国认为,只有通过人大释法,才能把香港言论自由的底线给拉回来。如果只靠香港法院很难,香港没有这个政治底气,只有人大释法才能达到干净利落的效果。其实国际上也有很多言论自由受限的法律规定,比如,根据英国种族及宗教仇恨法,任何人用恐吓性言辞或展示任何恐吓性文字意图激起宗教仇恨即属犯罪,一经定罪最高刑罚为监禁7年;根据德国刑事法,任何人在德国境内散布有关违宪政治组织或政党的信息即属违法,一经定罪最高刑罚为3年监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