忏悔人:王晓明
原任职务:江苏省滨海经济开发区化工园党工委书记(正处级)
触犯罪名:受贿罪
判决结果:2017年4月,王晓明因受贿罪被江苏省盐城市中级法院以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万元。
犯罪事实:2006年6月至2015年8月,王晓明在担任江苏滨海经济开发区化工园党工委书记等职务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先后收受他人贿赂共计价值人民币107.3万元。(曹大军)
忏悔贪官抢着认罪:不用一项项列举 直接通过就好了
称同志、读党章、写忏悔……执纪审查这样“救赎”心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