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了解,河北省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由河北省委书记、省长任双主任,是河北研究解决环境保护重大问题的议事协调机构。《责任规定》是河北省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成立以来,印发的“1号文件”。
在建立问责制度的同时,《责任规定》还提出以此为标准,建立考核与奖惩制度。《责任规定》明确提出,各级党委、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落实环境保护管理职责的情况,作为考核各级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的重要内容。对不认真履行职责,没有完成年度工作目标或发生环境污染事故造成恶劣影响的,追究相关领导和责任人的责任,并在评优评先中实行“一票否决”。对保护和改善环境工作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此外,《责任规定》还明确,对未完成环境保护目标责任的,环境保护部门可以约谈下级政府及其相关部门负责人;对超过国家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地区,依法实施区域限批;对发生公众反映强烈、影响社会稳定的环境污染或生态破坏等案件的地区,应实施挂牌督办。发现有关工作人员有违法行为,依法应当给予处分的,应当向其任免机关或监察机关提出处分建议。
逐步完善“督政”体制机制 责任清单要管用,关键是抓好责任的落实和督导,做到事中有督导、事后有问责,切实推动各项环境保护和治理措施落地生效,推动环境质量不断改善。
按照巡查、驻点相结合方式,河北结合生态文明体制改革和省以下环保机构监测监察执法垂直管理制度改革,正逐步建立起“督政”的体制机制。
2016年初,河北在全国率先制定并出台了《河北省环境保护督察实施方案(试行)》,将环境保护督察作为推动地方党委和政府环境保护主体责任落实、全面改善生态环境质量的重要抓手,明确两年对辖区的城市督察一遍。在完成对衡水、秦皇岛、定州等7市督察任务后,近期,河北省委、省政府6个环保督察组对承德、张家口、保定、唐山、邢台、邯郸等6个城市完成了环保督察工作,实现了省级环保督察的全覆盖,有力推动了地方党委、政府落实环境保护责任。
在建立省级环保督察制度的基础上,河北还结合省以下环保垂管改革,建立起了环境监察专员制度,跨区域设置6个环境监察专员办公室,驻市开展环境监察工作。
河北各监察专员办将依据《责任清单》,通过走访调研、受理举报、明察暗访等方式,监督各级、各部门生态环境保护工作部署,监控推进进程,监察责任落实。对监察发现的问题,采取通报批评、公开约谈、移交移送、追责问责等措施,层层传导压力,确保环境保护责任落实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