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用职业身份进行利诱、威胁或者误导,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
利用权威、地位或者掌控的资源,压制不同观点,限制学术自由,造成重大损失或者不良影响的;
在申报岗位、项目、荣誉等过程中弄虚作假的;
工作态度恶劣,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
其他严重违反职业道德的行为。
有前款第(一)项规定行为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六、违反公共秩序、社会公德的行为。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制造、传播违法违禁物品及信息的;
组织、参与卖淫、嫖娼等色情活动的;
吸食毒品或者组织、参与赌博活动的;
违反规定超计划生育的;
包养情人的;
有虐待、遗弃家庭成员,或者拒不承担赡养、抚养、扶养义务等的;
其他严重违反公共秩序、社会公德的行为。
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行为的,给予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以上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