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评价续写他人作品的法律性质
续写他人作品,是指借用他人所写的现有作品的主要角色及情节线索等进行延伸和拓展而完成的与原作一脉相承的新作品。袁博认为,续写他人作品,属于对他人现有作品在时间上和空间上的延伸和拓展。续写他人作品的法律属性,首先表现在续写他人作品具有对原作的依附性。由于续写他人作品需要使读者在阅读体验中实现从原作到续作的平稳过渡,因此,相同的主要角色、相似的故事环境和既存的主要情节成为故事衍生发展的必然基础。袁博举例说,如《少年包青天》,即可视为对《包青天》的续作(时空背景向前拓展),包含了相同的基本角色(包拯、公孙策、展昭),有联系的故事环境(北宋时代),同类型的基本情节(审理奇案)。其次,续写他人作品还具有相对独立的独创性。由于续写只是借助原作的人物角色和故事背景,但要表达的是时空完全不同(向前或向后延伸)的故事情节,因此必然有完全不同的故事表达,因而又具有自己的独创性。
续写他人作品会侵权吗
关于续写他人作品是否侵权的问题,从著作权法看,主要涉及是否侵犯他人作品的“保护作品完整权”。据2015年2月3日《成都日报》报道,在2006年,四川省电视台经济频道组织拍摄了20集方言短剧《幸福“火巴”耳朵》(第一季),并在当年国庆节期间的《麻辣烫》栏目中播出。每集为一个独立的故事,主要讲述了发生在凤姐与“火巴”哥、肥肠粉与甘江斗、花喜鹊与王宝器三个幸福村家庭中的幽默故事,着力塑造三个家庭中男人怕老婆(“火巴”耳朵)、女人当家的人物共同形象,力图展现四川男性所具有的关爱女性、维护家庭和睦的良好品德,并反映出在新时代下农村生活的新面貌。根据每集片头字幕载明的编剧情况,20集中原告马某单独担任编剧的有5集,其余剧集由电视台指派的工作人员单独或与马某共同担任编剧,马某因此获得了电视台支付的报酬。从2007年2月开始,上述频道又组织拍摄并播放了《幸福“火巴”耳朵》(第二季),至马某起诉该电视台时已拍摄到了301集,续集沿用了第一季中的故事背景、人物性格、人物关系等基本设定,并新增了钢豌豆(女)和铁公鸡、朴尔白(女)和田菜农两对夫妇。续集的情节安排、人物对白、剧情走向等与第一季并无相同。第一季以后的故事由电视台独立拍摄完成,马某没有参与剧本的创作。2012年,马某起诉称,其为上述方言短剧第一季的唯一原创著作权人,被告电视台未经其许可使用了该作品拍摄续集并播放,新增人物歪曲了原作品的主题和价值取向,侵害了其“保护作品完整权”等权利,诉请法院判令被告立即停止播放,不得在电视节目中使用涉案作品中的人物形象和故事背景幸福村,并赔偿损失162.5万元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