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时,为发挥土地供应对房地产市场源头调控作用,天津将加大住宅开发用地供应量,并督促房地产开发企业尽快施工上市,平衡市场供需。对市场预期较高、可能产生高价地的新出让住宅用地,将采取“限房价竞地价”“限地价竞自持租赁住房”“限地价竞棚改安置房”等措施,控制地价,稳定房价市场预期。
在加强新建商品住房价格管控方面,天津要求房地产开发企业申请新建商品住房销售许可证时,应合理定价,并据实进行价格申报。对申报的新建商品住房平均销售价格明显高于项目前期成交价格或周边同类型在售商品住房平均交易价格的,实施必要的价格指导,不具备商品房销售方案条件的,暂不核发商品房销售许可证。
为防止房地产开发企业捂盘惜售,确保新建商品住房及时上市销售,天津要求对取得基础部位验收证明后30日内未按照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申请办理销售许可手续的,要在2017年6月1日前申请办理销售许可手续;对未及时办理的,在主要媒体上公开曝光,并由天津市国土房管局列入失信企业名单,违约行为整改完毕前,不得以该房地产开发企业及其母公司和子公司名义在天津市参与土地竞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