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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总则筑权利保护“高墙” 利于商业模式创新(2)

2017-03-10 02:56:13    经济参考报  参与评论()人

此外,农村承包经营户也是很有中国特色的民事主体。张荣顺表示,农村的承包经营户涉及中国大概2.3亿农户的利益,所以这次民法总则同样继续延续并进一步巩固了他们的民事主体地位。

近年来,各地不少村子引入公司化运营机制,建立新型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但因为没有法律上的“名分”,村委会在很多经济活动中无所适从。有基层村民就反映,由于村委会没有法人身份,如果借不到组织机构代码,就没法签合同。

有专家表示,这是因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不同于企业法人,又不同于社团组织,也不同于基层行政组织,是一种在法律上兼具行政、经济和社会团体综合属性的独特组织,但其却是除国家以外对土地拥有所有权的唯一组织,这一独特的属性使其难与现行的许多法规兼容。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柳经纬告诉《经济参考报》记者,1978年的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改革,将土地产权分为所有权和承包经营权,所有权归集体所有,承包经营权则由集体经济组织按户均分包给农户自主经营。在这期间,农村集体经济所有制的主体如何界定仍很模糊。民法总则草案对承包户的地位进行了确认,还确定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法人地位,比以往的立法更进了一步。

此外,民法总则草案中,按照法人设立目的和功能等方面的不同,将法人分为营利法人、非营利法人和特别法人三类。

对此,谢鸿飞指出,依据民法总则草案,包括信托计划、资管计划、基金、资产证券化等资产将来都可以单独登记设立独立的营利性法人。“举个例子,比如说信托公司有一个10亿的信托计划,此前,只有信托公司可以作为法人,信托公司破产之后就面临清算等问题。而今后,这个信托计划本身就可以作为特殊目的公司,登记成独立法人。一家信托公司下面可以有多个独立的信托计划的法人,这样可以更好保护投资人利益。”

突破 个人信息及虚拟财产保护力度加码

民法总则草案规定,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应当确保依法取得的个人信息安全,不得非法收集、使用、加工、传输个人信息,不得非法买卖、提供或者公开个人信息。

据了解,我国已在多项法律中强调对个人信息的保护。如2012年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关于加强网络信息保护的决定;2015年刑法修正案(九)中有对个人信息保护的规定;2016年的网络安全法确定了个人信息保护的基本规则。

柳经纬表示,尽管已有多项法律在前,但“个人信息到底是谁的东西,仍是不明确的。”民法总则草案最大的特点就是明确了个人信息的归属关系,强调信息也是个人所有的财产,个人对其具备支配地位,也对保护自己的信息有了相关权利。

谢鸿飞表示,民法总则草案中对于个人信息保护是我国民法第一次规定。传统的民法没有单独承认个人信息保护,只承认隐私权。不过目前来看,个人信息权已不能完全被隐私权覆盖。此次扩大了自然人的私生活的保护范围,扩大了对财产权的保护。“以往主要通过行政法等公法寻求保护,民法作了规定之后,不光是罚款,还可以要求依法赔偿。”

“许多企业根据掌握的个人信息向客户提供更加精准的服务,问题在于要把正当使用和非法使用区别开来,并且严格界定使用个人信息的途径。”全国人大代表韩德云说,与三审稿相比,草案新增了“任何组织和个人应当确保依法取得的个人信息安全”的表述,就是要对合法和非法使用进行区别,强调要遵循合理使用与安全使用的原则。

值得一提的是,随着信息数据所承载的价值日益增大,以及“QQ币”“网游装备”等网络虚拟财产的出现,他们能否得到法律保护也是市场关注的焦点。民法总则草案在“民事权利”一章中专门提出,法律对数据、网络虚拟财产的保护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对此,全国政协委员刘红宇表示,将数据和网络虚拟财产写入民法典,一方面顺应了经济社会和人民生活发展的现实需要,另一方面也为虚拟财产多样化后进一步加强民法意义上的保护奠定了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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