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订草案稿还提出停止使用武器情形,即人民警察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立即停止使用驱逐性、制服性警械或者武器:违法犯罪行为人停止实施违法犯罪,并服从人民警察命令的;违法犯罪行为人失去继续实施攻击、拒捕和逃跑能力的。
此外,人民警察遇有可以使用警械、武器的情形,但未携带或者无法有效使用警械、武器的,可以使用现场足以制止违法犯罪的物品。
3首次提出“袭警的处理”
暴力袭击执行职务民警依法从重追究刑事责任
对于长期以来业界增加“袭警罪”的呼声,修订草案第六十九条中提出了“袭警的处理”。暴力袭击或者组织、协助、煽动暴力袭击正在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构成犯罪的,依法从重追究刑事责任。
以报复、泄愤为目的,威胁、恐吓、故意伤害、杀害人民警察及其近亲属或者实施其他侵犯人身权利、财产权利的行为,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从重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从重追究刑事责任。
排除执法干扰部分明确提出,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干涉人民警察的正常执法活动,不得要求人民警察实施法定职责以外的行为。公安机关应当建立干预执法办案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制度。
保障
一线从警25年可以提前退休
修订草案中明确对民警服务年限部分提出规定,国家根据人民警察的岗位、职务,分别规定不同的服务年限和最高任职年龄。从事基层一线执法执勤工作满二十五年或者在特殊岗位、艰苦边远地区从警满二十年的人民警察,本人自愿提出申请,经任免机关批准,可以提前退休,并享受正常退休的待遇。人民警察在法定工作时间之外加班的,应当给予相应的补休;不能补休的,应当支付加班补助。
保障依法履职增免责补偿权
旧版《警察法》中,对于民警的职业保障内容只包括因公致残、因公牺牲或病故的内容。该修订草案中还增加了民警的保持身份权、申诉权、控告权及依法履职的免责和补偿的内容。保持身份权与申诉权部分提出,人民警察非因法定事由、非经法定程序,不得被免职、降职、辞退或者处分;人民警察对涉及本人的人事处理不服,有权按照有关法律规定提出申诉。
因公牺牲病故近亲特别照顾
此外,该修订草案中明确,人民警察因公受伤的,医疗机构应当无条件及时予以救治,不得拒绝或者拖延。人民警察院校学员、警务辅助人员因公致伤致残或者牺牲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相应的抚恤、优待和保险保障。人民警察因公牺牲、致残或者病故的,国家对其近亲属在住房、医疗、教育、就业等方面提供特别照顾和帮助。具体标准和实施办法由国务院另行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