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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规范警察执法:报案不接立案不查应追责

2016-11-25 06:36:50    新文化报  参与评论()人

原标题:报案不接、立案不查应追责

省公安厅制定细则,规范公安机关人民警察执法———报案不接、立案不查应追责来源:新文化报 - 新文化网

B01版

为全面落实执法办案责任制,保障公安机关及人民警察依法正确履行职责,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吉林省公安厅日前发布实施了《吉林省公安机关人民警察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

近日,新文化记者专访了吉林省公安厅法制总队总队长杨健,针对《细则》的制定发布、责任划分、过错追究等相关问题,进行了详细的解读。

1

出现哪些情况可追责?

  新文化:在实际工作中,根据《细则》的规定,公安机关主要对哪些情形应当追究执法过错责任?

杨健: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在执法办案中违反法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执法过错责任:

一是接处警过程中,拒绝、拖延出警或者没有按照接处警操作规范规程、指令命令进行现场处置,造成当事人人身、财产遭受不应有的损失,或者给警情案件的后续调查处理造成阻碍,影响案件定性处理的;

二是对报案不接、不登记,应当受案、立案的行政、刑事案件不予或者超过审查期限受案、立案,不应当受案、立案的案件予以受案、立案的;

三是受案、立案后不及时开展实质性调查和侦查工作,导致案件不了了之、久拖不决,或者因时过境迁,丧失侦破案件条件的;

四是对没有犯罪事实或者没有证据证明有犯罪嫌疑的人,错误采取刑事拘留、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刑事强制措施或者超过法定期限办案、非法使用技术侦查手段的;

五是未按规定履行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职责,导致犯罪嫌疑人失控或者重新犯罪,或者违反规定办理停止执行拘留、暂缓执行拘留、请假出所的;

六是对没有违法事实或者没有证据证明有违法事实的人或者单位,错误作出行政拘留、罚款、吊销许可证和执照、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少年收容教养、收容教育、强制隔离戒毒等限制人身自由措施的;

七是采取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犯罪嫌疑人的供述、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采用暴力、威胁等非法方法收集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相关证据被作为非法证据予以排除的;

八是违反法定程序收集证据,导致相关证据不被采信,或者在勘验、检查、鉴定等调查取证工作中出现重大失误、疏漏而造成案件无法处理或者错误处理的;

九是违反执法办案区“四个一律”规定,未在办案区审查违法犯罪嫌疑人,未对讯问、询问过程进行全程录音录像或者录音录像资料反映的情况与笔录内容严重不符,造成相关言辞证据被排除或者不能作为定案根据,以及影响案件后续办理的;

十是伪造、篡改、毁灭、隐匿案件证据材料,在卷宗的笔录、书证、法律文书上伪造当事人签名、捺印,电子笔录简单复制、粘贴,影响证据效力或者导致错误采取强制措施的;

十一是违法对公私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扣留、收缴、追缴等措施,或者对涉案财物保管不当、违规处理的;

十二是违法收取、没收或者不及时退还取保候审保证金、暂缓执行行政拘留保证金的;

十三是因办案人员的主观过错导致案件主要事实错误或者严重违反法定程序,被检察机关以不构成犯罪为由决定不批捕、不起诉或者审判机关判决无罪,或者被复议机关、审判机关撤销行政行为、确认违法或者责令履行职责的;

十四是应当提请批准逮捕而未提捕、应当移送审查起诉而未移诉,导致检察院增捕、增诉犯罪嫌疑人的;

十五是不依法受理、办理、答复当事人控告、申诉事项,不依法告知当事人权利,不依法举行听证,或者阻碍当事人行使申诉、控告、听证、复议、诉讼和其他合法权利,引起当事人信访投诉的;

十六是不履行办案协作职责,或者拖延、阻碍异地公安机关依法办案,造成犯罪嫌疑人逃跑、赃款赃物转移、重要证据灭失、毁损等严重后果的;

十七是因行使职权不当,侵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造成损害,导致公安机关承担国家赔偿责任的;

十八是违规办理听证、复议、复核、行政诉讼、国家赔偿案件的;

十九是违规使用警械、武器或者违反执法安全管理规定,造成人员伤亡或者公私财产损失的;

二十是其他违反法律规定办理案件,应当予以追究的执法过错。

2

哪些情况要从重追责?

  新文化:《细则》规定了哪些情形下,要从重追究执法过错责任?

杨健:根据《细则》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追究执法过错责任:一是因贪赃枉法、徇私舞弊、刑讯逼供、伪造证据、通风报信、蓄意报复、陷害等故意造成执法过错的;二是执法过错责任人阻碍追究执法过错责任的;三是对检举、控告、申诉人打击报复的;四是本年度发生三次以上执法过错的;五是因执法过错引发涉警负面舆情,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六是其他情节恶劣、后果严重的。

3

出现冤假错案咋追责?

  新文化:冤假错案责任终身追究机制,在《细则》中是怎样体现并明确规定的?

杨健: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错案,不受执法过错责任人单位、职务、职级变动或者退休的影响,终身追究执法过错责任。执法过错责任人已调至其他公安机关或者其他单位的,应当向其所在单位通报,并提出处理建议;执法过错责任人在被作出追责决定前,已被开除、辞退且无相关单位的,应当在追责决定中明确其应当承担的责任。

从启动主体的层级上看,追究执法过错责任,由发生执法过错的公安机关负责查处。上级公安机关发现下级公安机关应当查处而未查处的,应当责成下级公安机关查处;必要时,也可以直接查处。

从启动主体的部门性质上看,公安机关纪检监察、督察、审计、法制以及执法办案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主动、及时检查、纠正和处理执法过错案件。

相关部门调查后,认定没有执法过错的,经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后可直接结案,并告知相关人员;认定有执法过错的,对执法过错责任人追究行政纪律责任的,由人事部门或者纪检监察部门根据《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纪律条令》等规定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有关司法机关处理。

对于尚未达到追究刑事责任或者行政纪律责任的执法过错责任人,需作出其他处理的,由相关部门提出处理意见,经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单独或者合并作出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取消本年度评选先进的资格、通报批评等九种处理。

4

涉国家赔偿的咋处理?

  新文化:因执法过错责任人办理执法过错案件导致公安机关承担国家赔偿责任的,或者执法过错责任人曾因执法过错案件的办理获得表彰奖励的,如何处理?

杨健:公安机关依法承担国家赔偿责任的案件,除依照《细则》追究执法过错责任外,还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的规定,向有关责任人追偿部分或者全部赔偿费用。执法过错责任人曾因执法过错案件的办理获得奖励的,应当根据《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奖励条令》的规定,撤销或者建议撤销其奖励。

本组稿件 新文化记者 苏杭

关键词:公安机关执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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