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四是应当提请批准逮捕而未提捕、应当移送审查起诉而未移诉,导致检察院增捕、增诉犯罪嫌疑人的;
十五是不依法受理、办理、答复当事人控告、申诉事项,不依法告知当事人权利,不依法举行听证,或者阻碍当事人行使申诉、控告、听证、复议、诉讼和其他合法权利,引起当事人信访投诉的;
十六是不履行办案协作职责,或者拖延、阻碍异地公安机关依法办案,造成犯罪嫌疑人逃跑、赃款赃物转移、重要证据灭失、毁损等严重后果的;
十七是因行使职权不当,侵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造成损害,导致公安机关承担国家赔偿责任的;
十八是违规办理听证、复议、复核、行政诉讼、国家赔偿案件的;
十九是违规使用警械、武器或者违反执法安全管理规定,造成人员伤亡或者公私财产损失的;
二十是其他违反法律规定办理案件,应当予以追究的执法过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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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情况要从重追责?
新文化:《细则》规定了哪些情形下,要从重追究执法过错责任?
杨健:根据《细则》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追究执法过错责任:一是因贪赃枉法、徇私舞弊、刑讯逼供、伪造证据、通风报信、蓄意报复、陷害等故意造成执法过错的;二是执法过错责任人阻碍追究执法过错责任的;三是对检举、控告、申诉人打击报复的;四是本年度发生三次以上执法过错的;五是因执法过错引发涉警负面舆情,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六是其他情节恶劣、后果严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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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现冤假错案咋追责?
新文化:冤假错案责任终身追究机制,在《细则》中是怎样体现并明确规定的?
杨健: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错案,不受执法过错责任人单位、职务、职级变动或者退休的影响,终身追究执法过错责任。执法过错责任人已调至其他公安机关或者其他单位的,应当向其所在单位通报,并提出处理建议;执法过错责任人在被作出追责决定前,已被开除、辞退且无相关单位的,应当在追责决定中明确其应当承担的责任。
从启动主体的层级上看,追究执法过错责任,由发生执法过错的公安机关负责查处。上级公安机关发现下级公安机关应当查处而未查处的,应当责成下级公安机关查处;必要时,也可以直接查处。
从启动主体的部门性质上看,公安机关纪检监察、督察、审计、法制以及执法办案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主动、及时检查、纠正和处理执法过错案件。
相关部门调查后,认定没有执法过错的,经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后可直接结案,并告知相关人员;认定有执法过错的,对执法过错责任人追究行政纪律责任的,由人事部门或者纪检监察部门根据《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纪律条令》等规定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有关司法机关处理。
对于尚未达到追究刑事责任或者行政纪律责任的执法过错责任人,需作出其他处理的,由相关部门提出处理意见,经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单独或者合并作出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取消本年度评选先进的资格、通报批评等九种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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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国家赔偿的咋处理?
新文化:因执法过错责任人办理执法过错案件导致公安机关承担国家赔偿责任的,或者执法过错责任人曾因执法过错案件的办理获得表彰奖励的,如何处理?
杨健:公安机关依法承担国家赔偿责任的案件,除依照《细则》追究执法过错责任外,还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的规定,向有关责任人追偿部分或者全部赔偿费用。执法过错责任人曾因执法过错案件的办理获得奖励的,应当根据《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奖励条令》的规定,撤销或者建议撤销其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