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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司法解释:终身监禁贪贿犯不得减刑假释(2)

2016-11-16 03:22:28  新京报    参与评论()人

减刑起始时间

不满5年有期徒刑的执行1年以上方可减刑

5年以上不满10年有期徒刑的执行1年半以上方可减刑

10年以上有期徒刑的执行2年以上方可减刑

减刑时间限定

确有悔改表现或有立功表现的一次减刑不超过9个月

确有悔改表现并有立功表现的一次减刑不超过1年

有重大立功表现的一次减刑不超过1年半

确有悔改表现并有重大立功表现的一次减刑不超过2年

两次减刑间隔

刑期不满10年两次减刑间隔不得少于1年

刑期超过10年两次减刑间隔不得少于1年半

(罪犯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不受上述减刑起始时间和间隔时间的限制)

4死缓罪犯如何减刑?

●死缓减为有期徒刑后再减刑时执行5年以上方可减刑。一次减刑不超过6个月,两次减刑间隔不得少于2年。有重大立功表现的,间隔时间可适当缩短,但一次减刑不超过1年。

●死缓罪犯经过一次或者几次减刑后,其实际执行的刑期不得少于15年。

■背景

全国减刑假释案年均60万件

昨天最高法发布会上,新京报记者获悉,近年来,全国减刑、假释案件平均每年在60万件左右。

据夏道虎透露,假释制度在我国施行的情况并不太好,长期以来减刑占据了绝对优势,假释的适用相对较少,有的省份甚至一年中一例都没有。

减刑和假释是我国《刑法》和《刑事诉讼法》中规定的两项最基本的刑罚执行变更制度。假释和减刑的区别在于,假释是对罪犯提前有条件的释放,罪犯回归社会,要对其进行社区矫正。

■焦点

死缓减为无期后5年内不予减刑

对于《规定》的主要内容,最高法审监庭庭长夏道虎表示,新增了对决定终身监禁的贪污、受贿罪犯不得再减刑、假释的规定。对死缓考验期内故意犯罪但尚未达到情节恶劣,不执行死刑的罪犯,在明确死缓执行期间重新计算的同时,新增了“减为无期徒刑后,五年内不予减刑”的从严规定。

以上是对《刑法修正案(九)》规定的进一步细化。

其中刑(九)规定,对于贪污数额特别巨大的犯罪分子,法院根据犯罪情节等情况可以同时决定在其死刑缓期执行2年期满依法减为无期徒刑后,终身监禁,不得减刑、假释。

刑(九)实施以来,共有3名贪官被判终身监禁,包括全国人大环资委原副主任委员白恩培、国家能源局煤炭司原副司长魏鹏远、黑龙江龙煤矿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物资供应分公司原副总经理于铁义。

记者注意到,法院在对上述三人宣判时,都明确在其死刑缓期执行2年期满依法减为无期徒刑后,终身监禁,不得减刑、假释。

因职务犯罪获刑无期减刑后刑期至少20年

发布会上,夏道虎表示,《规定》对职务犯罪罪犯、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罪犯、金融犯罪罪犯以及严重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严重暴力性犯罪等依法应当从严控制减刑、假释的罪犯,新增了减刑起始时间、间隔时间、减刑幅度从严的规定。

以无期徒刑为例,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符合减刑条件的,执行2年以上,可以减刑;但是对于被判处无期徒刑的职务犯罪等罪犯来说,符合减刑条件的,执行3年以上方可减刑。

在减刑幅度上也有所不同,同样是无期徒刑,普通罪犯根据悔改表现、立功表现或重大立功表现最多可减为19年以上20年以下有期徒刑;但职务犯罪等罪犯减刑后的刑期最低不得少于20年有期徒刑,即使减为有期徒刑后再减刑,一次减刑也不能超过1年,两次减刑之间应当间隔2年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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