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农村地区因婚嫁被注销原籍户口的人员
本市农村地区因婚嫁户口已迁出的原我市户籍人员,经公安机关调查核实未在其他地方落户的,可以向原户口迁出地派出所提出申请,经审核后恢复户口登记。恢复户口登记后,符合现居住地落户条件的,可以办理户口迁移登记。
6、户口迁移证件遗失或者超过有效期限造成的无户口人员
原本市户籍人员,持我市公安机关签发的户口迁移证件,在迁往外地过程中因户口迁移证件遗失或超过有效期限造成的无户口人员,可以凭本人《居民身份证》、过期的户口迁移证件或者遗失说明向签发地派出所申请补领、换领,凭补领、换领的户口迁移证件办理户口迁移登记。不符合迁入地现行户口迁移政策的本市生源大中专院校毕业生,可以向原籍户口所在地申请,经审核后恢复户口登记;其他原本市户籍人员可以向户口迁出地派出所提出申请,经审核后恢复户口登记。
7、我国公民与外国人、无国籍人非婚生育的无户口人员
父母一方为本市户籍人员,另一方为外国人或者无国籍人员,在我国国内非婚生育且未取得其他国家国籍的无户口人员,本人或者其具有我国国籍的监护人可以凭《出生医学证明》、父母的非婚生育说明、我国公民一方的居民户口簿,向父或者母户口所在地派出所提出申请,经审核后登记户口。申请随父落户的,需一并提供具有资质的鉴定机构出具的亲子鉴定证明;如鉴定证明存在疑义且无法核实的,应优先采信在市司法局备案、具有法医物证鉴定资质的机构出具的亲子鉴定证明;申请随母落户的,如所持《出生医学证明》登记内容存在疑义且无法核实,应按本市户籍管理相关政策规定办理。
8、其他无户口人员
其他原因造成的无户口人员,符合本市户籍管理相关政策规定的,本人或者承担监护职责的单位和个人可以向无户口人员居住地派出所提出申请,经公安机关会同有关部门调查核实后登记户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