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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玉玉之父:如果骗子可以判死刑 我一分钱不要(4)

2016-10-12 13:33:28  正义网-检察日报    参与评论()人

事实上,无论是郑金峰还是陈文辉,手中都掌握着非本人办理的银行卡。他们将这些银行卡称为“黑卡”。陈文辉说,这些银行卡和电话卡一样,在网上也可以买到。警方对犯罪嫌疑人提取徐玉玉9900元学费的银行卡进行了追查,当天10点左右,这笔钱剩余的8900元已经转移到了陈文辉掌握的银行卡中,郑贤聪也按照约定获得了近两千元的收入。而另据调查结果显示,这张卡的开户人是安徽人,直到被警方找到,他才知道自己的身份证已经被别人冒用并开卡。

“如果这些人可以判死刑,我宁愿一分钱不要”

农历中秋节前,徐连彬从罗庄区公安分局的民警手中接过追缴回来的9900元现金。“钱回来了,玉玉却永远回不来了。”徐连彬说,之前公安机关也告知他诈骗徐玉玉的犯罪嫌疑人已经陆续归案了,将来肯定会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不过,他希望这些人得到严惩:“如果这些人可以判死刑的话,我宁愿一分钱都不要。”

按照我国刑法第266条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另据两高《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三千元至一万元以上和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266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而“造成被害人自杀、精神失常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则属于可以酌情从严惩处的情形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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