坚持统筹兼顾。统筹公共交通与出租汽车,统筹创新发展与安全稳定,统筹新老业态发展,统筹乘客、驾驶员和企业的利益,循序渐进,积极稳妥地推进改革。
坚持依法规范。正确处理政府和市场关系,强化法治思维,完善出租汽车行业法规体系,依法推进行业改革,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保护各方合法权益。
坚持属地管理。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要按照工作职责,切实承担起出租汽车改革、管理、发展、稳定的主体责任。
二、科学定位统筹发展出租汽车
(三)准确把握出租汽车行业定位。出租汽车是城市综合交通运输体系的组成部分,是城市公共交通的补充,为社会公众提供个性化运输服务。出租汽车服务主要包括巡游、网络预约等方式。巡游车应当喷涂、安装明显的专用标识,可在道路上巡游揽客、站点候客以及通过电信、互联网等方式提供运营服务。网约车不得设置与巡游车相同或相似的车辆外观颜色和车辆标识,不得安装顶灯、空载灯、计价器等巡游车专用服务设施设备,只能通过网络预约方式提供运营服务,不得巡游揽客和站点候客。
(四)统筹规划适度发展出租汽车。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和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要优先发展公共交通,适度发展出租汽车,优化城市交通结构。要统筹发展巡游车和网约车,实行错位发展和差异化经营,为社会公众提供品质化、多样化的运输服务。要根据城市特点、社会公众多样化出行需求和出租汽车发展定位,综合考虑人口数量、经济发展水平、城市交通拥堵状况、出租汽车里程利用率等因素,合理把握出租汽车运力规模及在城市综合交通运输体系中的分担比例,建立动态监测和调整机制,逐步实现市场调节。新增和更新出租汽车,同等条件下,优先使用新能源汽车。
三、深化推进巡游车改革
(五)合理确定巡游车经营权期限。继续执行巡游车经营权期限制,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结合本地巡游车使用年限等实际情况,合理确定巡游车经营权期限,以保障巡游车车辆使用期限与经营权期限相匹配。
(六)积极推进巡游车经营权无偿使用。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新增和已投放并实行有偿使用的巡游车经营权,全部实行无偿使用。已投放的巡游车经营权,其剩余有偿使用期限内已预收的有偿使用费,由市、区县(自治县)财政部门根据有偿使用费收取情况,分别予以返还。
(七)规范经营权的使用管理。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新增的巡游车经营权,不得以任何方式变更经营主体,确不能继续经营的,由经营权许可机关依法收回经营权;既有的巡游车经营权,在剩余期限内需要变更经营主体的,要依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办理变更手续,不得炒卖和擅自转让;通过转让取得经营权的个体经营者,要依法取得巡游车驾驶员从业资格,并按规定注册上岗后,方可从事经营。
(八)完善经营权指标的准入退出机制。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和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要按照经营权管理的有关规定,继续推进以服务质量信誉考核为导向的巡游车经营权指标的准入和退出机制。巡游车经营权指标投放,应当通过以服务质量信誉考核为主的方式进行配置;对经营权期限届满、经营过程中出现重大服务质量问题、重大安全生产责任事故、严重违法经营行为、服务质量信誉考核不合格等情形的,要依法收回经营权。
(九)依法保障从业人员劳动权益。巡游车经营者要依法与驾驶员签订劳动合同或经营合同。要利用互联网技术更好地构建企业和驾驶员运营风险共担、利益合理分配的经营模式。鼓励、支持和引导巡游车企业、行业协会与巡游车驾驶员、工会组织平等协商,根据经营成本、运价变化等因素,合理确定并动态调整巡游车承包费标准或定额任务。现有承包费标准或定额任务过高的,各级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要会同工会组织、行业协会指导巡游车经营者逐步降低。要保护驾驶员的合法权益,构建和谐劳动关系。严禁巡游车企业向驾驶员收取高额抵押金,现有抵押金过高的要降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