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北京市出租汽车行业深化改革有关政策文件解读
一、3个政策文件(征求意见稿)的背景和目标是什么?
此次征求意见的3个文件是《北京市关于深化改革推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北京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和《北京市私人小客车合乘出行指导意见》(以下简称《合乘意见》)。
3个文件制定的背景和目标是: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改革推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6〕58号)和交通运输部等7部委颁布的《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精神,牢固树立和贯彻落实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按照“乘客为本、改革创新、统筹兼顾、依法规范”的原则,根据首都功能定位和疏解非首都功能的要求,把保障乘客安全出行和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作为改革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坚持优先发展公共交通、适度发展出租汽车、鼓励绿色出行,促进巡游车转型升级,规范网约车经营服务管理,提升行业经营管理和服务水平,促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稳定可持续发展,鼓励私人小客车开展合乘。确保城市交通运行有序、城市客运交通协调发展,构建多样化、差异化服务的超大型城市客运交通格局,为公众提供安全、便捷、舒适、经济的个性化出行服务,为建设世界一流的和谐宜居之都做出应有贡献。
二、出租汽车定位是什么?
出租汽车是城市综合交通运输体系的组成部分,是城市公共交通的补充,为社会公众提供个性化运输服务。出租汽车服务主要包括巡游、网络预约等方式。优先发展公共交通,适度发展出租汽车,优化城市交通结构。统筹发展巡游车和网约车,实行错位发展和差异化经营,构建多样化、差异化服务的超大型城市客运交通格局。
三、出租汽车总量为什么要进行调控?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改革推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明确要求:要根据大中小城市特点、社会公众多样化出行需求和出租汽车发展定位,综合考虑人口数量、经济发展水平、城市交通拥堵状况、出租汽车里程利用率等因素,合理把握出租汽车运力规模及在城市综合交通运输体系中的分担比例,建立动态监测和调整机制,逐步实现市场调节。
当前,我市建立出租汽车总量动态调控机制,巡游车和网约车都要有合理的运力规模与结构。主要基于以下几方面考虑:一是出租汽车具有服务双方的流动随机性和消费的一次性等特征,属于难以完全实现市场化放开竞争领域。二是出租汽车属于小客车交通方式,占用大量道路资源,具有不经济性、加剧交通拥堵等负外部性。三是国际上绝大多数特大城市(东京、纽约等)和国内大城市都对出租汽车实行运力管控,这也是大城市发展规模和管理的必然要求。四是北京作为超大型城市,正在大力治理“城市病”,在交通和大气治理两个方面,一方面坚持公交优先发展战略,合理利用道路资源,降低机动车使用强度,缓解交通拥堵。另一方面实施清洁空气行动计划,倡导绿色出行,减少机动车污染排放,改善空气质量,还北京一个蓝天。以上这些因素决定了出租汽车需实施总量调控。
四、巡游车改革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巡游车改革的方向是,完善以企业为主体的市场竞争环境,让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推动行业转型升级,优胜劣汰,全面提升管理和服务水平。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改革经营权管理制度。坚持实行车辆经营权无偿使用,新增巡游车经营权一律实行期限制,不得擅自变更经营主体。二是健全利益分配制度。出租汽车经营者要依法与驾驶员签订劳动合同和承包合同,构建和谐劳动关系。三是理顺价格形成机制。巡游车运价实行政府指导价;科学制定、及时调整巡游车运价水平和结构,充分发挥运价调节出租汽车运输市场供求关系的杠杆作用。四是鼓励公司化规模化经营。研究鼓励兼并重组的支持政策。五是推动行业转型升级。鼓励巡游车企业转型提供网约车服务。鼓励巡游车通过电信、互联网等方式提供电召服务。鼓励发展新能源巡游车。
五、如何规范发展网约车?
按照“提供高品质、多样化”服务的网约车发展思路,发挥政府引导和监管作用,通过建立对网约车运营的事前准入与事中事后监管机制,强化平台的承运人责任,明确驾驶员和车辆准入条件,切实保障乘客安全,维护各方合法权益和良好的市场秩序。一是把好事前准入审核。对网约车平台、车辆和驾驶员等方面设置了基本的准入条件,实施事前审核,把好源头关。二是建设和完善出租汽车监管平台。要求网约车平台公司基础信息和动态运营数据实时接入政府部门监管平台,加强对企业经营行为和日常营运全过程的管理。三是建立交通、发展改革、公安、通信、人力社保、税务等多部门参与和联动的许可、服务、监管、执法机制和联合惩戒退出机制。实现部门间的信息共享与互联互通,实施线上监管、联合执法、案件移送、失信惩戒、媒体披露、信誉考核等制度,全方位进行管理,定期开展出租汽车服务质量测评并向社会发布,进一步提高行业监管透明度,维护各方权益。四是通过信用体系建设规范网约车经营管理服务行为。相关部门按职责建立平台公司和驾驶员信用记录,并纳入信用信息共享平台,接受社会监督。这些记录,如违法违规及失信行为、投诉举报、乘客服务评价等,作为市场准入退出的重要依据。
六、为什么规定网约车驾驶员和网约车为本市户籍、本市车辆?
主要考虑以下几个因素:
一是北京四个中心功能定位的发展要求。落实北京全国政治中心、文化中心、国际交往中心和科技创新中心的城市功能定位,就是要以首都城市战略定位为出发点,全面贯彻落实京津冀协同发展战略,建设通州城市副中心,有序疏解非首都功能,优化提升首都核心功能,营造一流的居住、交通、治安和生态环境,把北京建设成为国际一流的和谐宜居之都。二是治理“城市病”、疏解非首都功能的要求。北京“城市病”的主要原因之一是人口无序过快增长,严重影响了首都核心功能的发挥。治理“城市病”首要的就是严控人口规模,至2020年,将人口控制在2300万。同时,按照构建“高精尖”经济结构的要求,城市就业将主要以高端服务业和高新技术产业为发展方向。出租汽车既是首都窗口行业,也是劳动密集型行业,其未来发展必然涉及人口规模调控和产业发展及就业导向,这也是治理“城市病”、实现首都四个中心功能定位的客观要求。三是治理交通拥堵的要求。目前本市机动车保有量已达560余万辆,机动车高强度使用、高密度聚集、高速度增长的趋势尚未得到根本缓解,交通拥堵由城市核心区向外蔓延,已远远超出道路资源和环境的承载力。近年来我市持续实行机动车总量调控(摇号限购)和工作日高峰时段尾号限行(每周少开一天车)的机动车需求管理措施,同时对非京籍人士购车和外埠进京车辆也实行了限制政策,这些政策措施使交通拥堵不断加剧的势头得到了一定程度的遏制,取得了一定的治理成效。未来,将继续下大气力综合施策、治理交通、缓解拥堵。四是政策法规的要求。《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改革推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明确要求,城市人民政府要优先发展公共交通,适度发展出租汽车,优化城市交通结构。《北京市出租汽车管理条例》也明确规定,“出租汽车驾驶员须有本市常住户口”。这些规定都为行业的发展明确了方向。
七、在保障网约车乘客安全方面有哪些规定?
网约车是为公众提供出行服务的一种方式,保障乘客出行安全是交通运输服务的底线要求,也是此次政策制定过程中考虑的基本问题,主要从以下方面作出要求:一是事前把关。通过对网约车平台、车辆、驾驶员的资质认定,对网约车安全服务基本条件和能力进行事前把关。二是明确网约车平台公司承运人责任。网约车平台公司依法承担承运人责任、安全生产责任和相应社会责任,承担车辆、驾驶员的安全管理职责和驾驶员队伍稳定责任,购买履行承运人责任的相关保险,一旦发生事故时有明确的责任主体,保障乘客和驾驶员等各方的合法权益,减少纠纷。三是相关部门事前事中事后全过程监管。要求网约车平台公司落实承运人主体责任,加强营运过程安全和服务管理,动态数据实时接入监管平台,加强政府部门对企业经营行为和日常营运全过程的监管。四是建立经营期限制和服务质量信用考核制度。对于服务质量达不到要求的予以退出。建立网约车平台公司和驾驶员信用记录,纳入信用信息共享平台,接受社会监督。五是加强行业自律。出租汽车协会发挥作用,引导企业规范经营,建立网约车平台公司和驾驶员不良记录名单制度。六是严厉打击非法运营、克隆车和价格违法行为。建立打击非法运营长效机制,及时处理乘客投诉,曝光严重违法违章行为,维护乘客合法权益。
八、网约车平台公司、驾驶员、车辆从业申请及流程的具体规定是什么?
网约车平台公司、驾驶员、车辆从业申请及流程主要在《北京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实施细则》第二章“网约车平台公司、驾驶员、车辆许可条件”,第三章“网约车服务申请办理流程”,第四章“网约车经营许可审核”等章节中作出了规定,相关具体内容可到“首都之窗”和北京市交通委员会官方网站查询了解。
九、巡游车和网约车如何实现融合发展?
巡游车、网约车是出租汽车服务的方式,本市文件通过制度设计,实行错位发展和差异化经营来实现巡游车和网约车的融合发展。第一,对巡游车和网约车同样进行规范管理,向乘客提供安全、便捷、舒适、经济的个性化出行服务。不论是巡游车还是网约车,都对其经营企业、平台公司、驾驶员资质、车辆标准、服务水平、经营行为、计程计价方式等进行明确的规定和监管。第二,以推动出租汽车行业与互联网深度融合为目标,鼓励巡游车转型提供网约车服务,鼓励巡游车通过电信、互联网等方式提供电召服务,以提高运营效率、方便市民出行。同时,规定网约车不能提供巡游出租服务,以体现差异化经营。第三,有关具体规定和监管措施根据巡游车和网约车的不同定位和特点有所不同,比如,网约车着眼于满足中高端出租汽车出行需求,其车辆标准要高于巡游车。巡游车和网约车要在客运市场竞争中寻求融合发展契机,通过“互联网 出租汽车”,逐步构建既相互独立、又相互补充,相得益彰的新型市场体系。
十、如何规范私人小客车合乘?
私人小客车合乘也称为拼车、顺风车,是由合乘服务提供者事先发布出行信息,出行线路相同的人选择乘坐驾驶员的私人小客车、分摊部分出行成本或免费互助的共享出行方式。私人小客车合乘是不以盈利为目的的民事行为,合乘双方可以合理分摊合乘里程消耗的油、气、电费用和道路通行费用,是城市交通领域体现分享经济的出行方式,有利于缓解城市交通拥堵和环境压力,与网约车经营性客运服务有明显的区别。网约车平台公司不得以顺风车名义提供网约车服务,也不得以顺风车名义进行其他非法营运活动。
本市《合乘意见》明确了私人小客车应当遵循“公益合乘优先、民间互助自愿、维护合法权益、合乘信息真实、分摊成本合理、严禁非法运营”的原则开展合乘。合乘信息服务平台提供合乘出行,必须符合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规定,接入的车辆须为本市号牌,注册驾驶员的合乘频次每车每天不得超过两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