优化事业单位法人治理结构。高校、科研院所所属院系所及其内设机构负责人,探索实行聘任制和任期制。聘任的干部在任期内按照合同管理,通过合同进一步明确聘任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四、强化人才创新创业激励机制
(十八)完善科技成果使用、处置、收益管理制度。
将财政资金支持形成的,不涉及国防、国家安全、国家利益和重大社会公共利益的科技成果的使用权、处置权、收益权,下放给高校、科研院所,单位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对科技成果在境内的使用、处置不再审批或者备案。
高校、科研院所与研发团队可自主决定转让、许可或者作价投资,可通过协议定价、在技术交易市场挂牌交易、拍卖等方式确定价格。
探索职务发明专利所有权改革,鼓励高校、科研院所与发明人或者发明团队之间,可通过约定方式,分享共同申请知识产权的权利和职务发明专利所有权,以股份或者出资比例方式进行奖励。
(十九)完善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奖励机制。
高校、科研院所制定转移转化科技成果收益分配制度时,要按照规定充分听取本单位科技人员的意见,并在本单位公开相关制度。高校、科研院所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扣除其处置过程中直接费用后,其净收入的70%或者以上可用于奖励个人和团队,收益分配事先有规定或者约定的,按照规定或者约定进行。研发团队收益具体分配方案,由团队负责人与团队成员协商确定。
高校、科研院所科技人员是科技成果的主要完成人或者是对科技成果转移转化作出重要贡献的,可按照规定获得现金奖励;高校、科研院所担任领导职务的科技人员,除领导班子正职以外,可按照规定获得股权奖励,获得股权奖励的领导人员不得利用职权为所持股权的企业谋取不当利益。
落实高校对成果转移转化个人和团队的股权奖励登记。对高校、科研院所以科技成果作价入股的企业,放宽股权激励、股权出售对企业设立年限和盈利水平的限制。
(二十)落实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的税收政策。
积极落实国家关于高新技术企业科研人员通过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取得股权奖励收入时,可在5年内分期缴纳个人所得税的税收优惠政策。进一步研究实施股权奖励递延纳税试点政策,对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转移转化科技成果给予个人的股权奖励,递延至取得股权分红或者转让股权时纳税。
高校、科研院所转移转化科技成果,以股份或者出资比例等股权形式给予个人奖励的,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待取得分红或者转让股权、出资比例时,再按照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以现金形式给予个人奖励的,探索按照偶然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
(二十一)建立有利于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的工作机制。
设立科技成果转移转化联席会议制度,加强部门协同配合,协调推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工作。建设一批协同创新中心和智库,促进创新链与产业链有效衔接,加快推进创新成果有效转化。促进国有技术类无形资产交易,建立国有技术无形资产可协议转让制度。大力发展和培育成果转移转化市场化服务机构和人才。
建立健全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决策行为规范,完善工作制度和决策程序,实行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定价过程中,单位领导决策和实施过程合规,履行勤勉尽责义务、未谋取非法利益的,不因后续价值变化追究决策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