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实,早在2015年3月30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就制定并公布了《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规定》,严禁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插手案件。
今年7月份,两办又印发了《保护司法人员依法履行法定职责规定》,明确对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情况,司法人员应当全面、如实记录。有关机关应当根据相关规定对干预司法活动和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相关责任人予以通报直至追究责任。
同时,对干扰阻碍司法活动,威胁、报复陷害、侮辱诽谤、暴力伤害司法人员及其近亲属的行为,应当依法从严惩处。
“如果当事人不服法院判决,完全可以通过法律途径解决,绝对不能以暴力方式妨碍公务执行,曹县当地领导所谓‘法院判决是错误的’,更是其法治观念淡薄的表现。”山东省社科院法治研究中心主任于向阳表示,中央连续发文保护司法人员依法履行法定职责,防止领导干部插手干预司法案件,在这一背景下,曹县地方领导干部不仅不带头守法,还干预司法办案,明显是与中央规定相违背,与法治建设相违背。
“根据规定,领导干部干预司法办案要被追究相应责任,期待相关部门尽快调查清楚,公布处理结果,保障司法机关独立办案,保障司法人员依法履责。”于向阳最后表示,相信这次事件的处置对解决“执行难”也会起到促进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