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缴赃款的时限模糊不具体,使得涉嫌受贿的官员们可以选择恰当的时机决定赃款的取舍,降低了腐败的成本和风险。
8月1日,湖北洪湖原市委书记邹太新受贿案在荆门中院公开开庭审理。2014年2月,邹太新得知自己的前任、时任荆州市委常委、宣传部长幸敬华被湖北省纪委调查,判断两人可能有共同行贿人,担心行贿人被抓后将他供出,先后退还给当事人人民币21万元、2万美元,并安排妻子通过银行转账人民币7万元至廉政账户。
8月11日,新疆纪委有官员评价:有的党员干部收受贿赂后,在听到“风声”感觉“苗头”不对时,抢在组织调查之前把“吞”下去的钱“吐”出来,往廉政账户里一塞了事,为自己的受贿行为“洗白”。
南方周末记者查阅公开司法文件发现,一些涉嫌受贿的官员得知自己即将被调查才退款,是否可以界定为自首从轻处理,在法庭上成为控辩焦点。
2015年9月,海南省澄迈县原县委常委、副书记卢勇受贿案开庭审理。卢勇及辩护人提出,卢勇曾主动上交海南省纪委廉政账户68万元及案发前退还给行贿人的55万元不能认定为受贿。公诉人则认为,卢勇上交及退还的行为是出于掩盖罪行而退赃,不影响对其受贿罪的认定。
新疆纪委透露,在办案中还发现,“收受了礼金的党员干部即使把钱打入了廉政账户,却依旧利用职权或职务上的影响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办了不该办的事。这种情况下,廉政账户也就没有充分发挥防止以权谋私、防范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发生的作用。”
越来越多地方取消廉政账户
针对廉政账户对上缴赃款时限规定不清晰的问题,《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受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做出了较为具体的界定:国家工作人员收受请托人财物后及时退还或者上交的,不是受贿。国家工作人员受贿后,因自身或者与其受贿有关联的人、事被查处,为掩饰犯罪而退还或者上交的,不影响认定受贿罪。
一名基层的纪委官员提醒南方周末记者,在廉政账户十年多的实践中,一些地方纪委也注意到暴露出的上述问题,因此最近几年设立廉政账户的地方一般都限定了时间。
2014年2月,湖南省安乡县纪委设立廉政账户时明确规定:党和国家工作人员对因各种特殊原因未能拒收、难以退回的礼金礼品,必须自收礼之日起一个月内如实登记、上交县纪委监察局。2014年3月5日,湖南省衡阳市蒸湘区设立廉政账户时要求,“将未能拒收、难以退回的礼金礼品于收礼之日起一个月内如实登记、上交。”
一些地市则出台了更严厉的制度。湖北恩施州对违规收送“红包”、礼品、礼金的党员干部“零容忍”,一律先免职再处理,收受的“红包”、礼品、礼金一律收缴。
即便各地改进完善制度,但仍有越来越多的地方取消廉政账户。四川省纪委一名官员向南方周末记者表示,反腐形势变了,现在全面从严治党。
2016年1月1日,新版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83条、84条明确规定,收送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或超出正常礼尚往来的礼金礼品,都是违纪,都要视情节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8月11日,宣布取消廉政账户时,新疆纪委公开表态说,“随着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深入推进,廉政账户存在的短板也日益显露出来。廉政账户的撤销,可以打消少数人把廉政账户作为‘掩体’实施违纪违法行为的侥幸心理,也有利于迅速准确地查明党员干部是否存在违纪违法行为。”
“事实上,有的党员领导干部收受了礼金,尽管存入了廉政账户里,但送礼金的人以为他还在继续收,党风被败坏的事实已经传扬出去了。送礼金的党员干部也是违纪,如要保护他,必须把礼金退回去。”新疆纪委一名官员在题为《从撤销廉政账户说起》的文章中说。
取消廉政账户后,四川的做法是,“坚决当面拒收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礼金;对因特殊原因确实无法当面拒收的,事后要尽可能退还;对因各种原因未能当面拒收和事后退还的礼金,要按干部管理权限,及时向纪检监察机关报告,一个月内实名登记上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