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对正在受理的案件,案件管理部门应当重点审查下列内容:
(一)是否属于本院管辖;
(二)案卷材料是否齐备、规范;
(三)移送的款项或者物品与移送清单是否相符;
(四)是否存在其他不符合受理要求的情形。
第六条 在强制措施方面,应当重点监督、审查下列内容:
(一)适用、变更、解除强制措施是否依法办理审批手续、法律文书是否齐全;
(二)是否依法及时通知被监视居住人、被拘留人、被逮捕人的家属;
(三)强制措施期满是否依法及时变更或者解除;
(四)审查起诉依法应当重新办理监视居住、取保候审的,是否依法办理;
(五)是否存在其他违反法律和有关规定的情形。
第七条 对涉案财物查封、扣押、冻结、保管、处理等工作,应当重点监督、审查下列内容:
(一)是否未立案即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措施;
(二)是否未开具法律文书即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措施;
(三)查封、扣押、冻结的涉案财物与清单是否一致;
(四)查封、扣押、冻结涉案财物时,是否依照有关规定进行密封、签名或者盖章;
(五)查封、扣押、冻结涉案财物后,是否及时存入合规账户、办理入库保管手续,是否及时向案件管理部门登记;
(六)是否在诉讼程序依法终结之前将涉案财物上缴国库或者作其他处理;
(七)是否在诉讼程序依法终结之后依法及时处理涉案财物;
(八)是否存在因不负责任造成查封、扣押、冻结的涉案财物丢失、损毁,贪污、挪用、截留、私分、调换、违反规定使用查封、扣押、冻结涉案财物的情形;
(九)是否存在其他违反法律和有关规定的情形。
第八条 在文书制作、使用方面,应当重点监督、审查下列内容:
(一)文书名称、类型、文号、格式、文字、数字等是否规范;
(二)应当制作的文书是否制作;
(三)是否违反规定开具、使用、处理空白文书;
(四)是否依照规定程序审批;
(五)是否违反规定在统一业务应用系统外制作文书;
(六)对文书样式中的提示性语言是否删除、修改;
(七)在统一业务应用系统中制作的文书是否依照规定使用印章、打印、送达;
(八)是否存在其他不规范制作、使用文书的情形。
第九条 在办案期限方面,应当重点监督、审查下列内容:
(一)是否超过法定办案期限仍未办结案件;
(二)中止、延长、重新计算办案期限是否依照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三)是否依法就变更办案期限告知相关诉讼参与人;
(四)是否存在其他违反办案期限规定的情形。
第十条 在诉讼权利保障方面,应当重点监督、审查下列内容:
(一)是否依法告知当事人相关诉讼权利义务;
(二)是否依法答复当事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
(三)是否依法听取辩护人、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意见;
(四)是否依法向诉讼参与人送达法律文书;
(五)是否依法、及时告知辩护人、诉讼代理人重大程序性决定;
(六)是否依照规定保障律师行使知情权、会见权、阅卷权、申请收集调取证据权等执业权利;
(七)是否依法保证当事人获得法律援助;
(八)对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是否依法落实特殊程序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