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实:16年后再次起诉强奸,警方说已过时效期
在外流浪打工多年后,马泮艳受到社工的帮助,同时与失散多年的母亲团聚,决心重新面对自己悬而未决的难题。
2016 年5月4日,她再次向双龙镇派出所报案,控告陈学生在自己未成年的时候就强行与其发生性关系,属于强奸幼女。但是,派出所的民警却告诉她,强奸罪的追诉期最高只有10年,马泮艳今年已经28岁了,应该已经超过了追诉期,因此不予立案。
律师意见:诉讼时效不是这么计算的
在这一问题上,几位法律界专家持几乎完全一致的立场:马泮艳的案件并未过追诉期。
“刑法第88条第二款规定:被害人在追诉期限内提出控告,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应当立案而不予立案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马泮艳在2000年时提出的报案,正是公安机关当立案而不予立案的情形,依法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许昔龙说。
他还引用接下来的刑法第89条第一款规定,认为马泮艳受“丈夫”胁迫、侵害的状态在其后几年一直在持续,而对持续性犯罪行为的诉讼时效,是从犯罪行为终了之日起算。
张建伟教授认为,马泮艳受侵害时属于未成年人,人身自由长期受剥夺,无法自己行使诉讼权利,计算诉讼时效时应当合理扣除无法行权的期间。
许昔龙还进一步指出,马泮艳的伯父在“嫁出”马氏三姐妹时,均从对方处得到钱财,有借此非法获利的嫌疑,涉嫌拐卖妇女、儿童,应当被追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