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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3人张贴“法轮功”宣传品获刑 宣传册曾发到小学

2016-05-19 03:10:40  新华网    参与评论()人

原标题:张某等三人印发张贴“法轮功”宣传品获刑害人害己当庭认罪服法

新华社南宁5月18日电 “我后悔,我应该相信科学”“希望大家不要学我”……近日,广西贺州市八步区人民法院对被告人张某、冼某、黄某犯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案一审进行公开宣判,判处3名被告人1年至2年6个月不等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张某、冼某、黄某当庭认罪服法、不上诉。

散发“法轮功”宣传品三妇女锒铛入狱

2015年9月8日下午,贺州市八步区信都镇合面狮小区的保安麦某发现,有人在合面狮电厂宿舍区散发和张贴宣传资料,上面有反党反政府、“法轮大法好”等内容。麦某立即向信都镇派出所报案。

接到报案后,公安部门迅速组织人员开展调查,通过走访、调取监控录像等,确定犯罪嫌疑人驾驶的摩托车车牌,掌握了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9月11日凌晨,民警在梧州市苍梧县石桥镇抓获张某、冼某、黄某三人,并在案发现场和张某、冼某住所扣押一批“法轮功”宣传册子、图片、书籍、光盘、标语等。

经查明,2013年开始,张某、冼某共同出资购买打印机、切纸刀等设备后,在梧州市苍梧县石桥镇南四街5号住处,通过非法网站下载“法轮功”资料,打印、裁剪装订、制作“法轮功”书刊及宣传品。2014年,张某、冼某携带制作的“法轮功”宣传品,到梧州市苍梧县石桥镇、沙头镇、梨埠镇等地散发、张贴。2015年,张某将部分宣传品存放于被告人黄某家。同年9月8日,张某、冼某、黄某携带“法轮功”宣传品到贺州市八步区,在信都镇的合面狮电厂宿舍区、马塘村、仁义镇街上散发“法轮功”书刊、张贴“法轮功”宣传单及标语。公安机关在合面狮电厂等处收缴“法轮功”宣传单及标语18份、“法轮功”书刊56册。

2016年3月25日,贺州市八步区人民法院公开审理了这起案件。庭审中,三名被告人对检察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三名被告人明知‘法轮功’作为邪教组织已经被取缔打击。三人制作、传播法轮功宣传品,数量已经达到了‘两高’相关司法解释规定的数量标准。”贺州市八步区人民法院刑庭庭长陈梅娟说,被告人的行为构成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但属于情节较轻,因此依法作出判决。

宣传册发到小学门口参加邪教害人害己

据警方调查,张某、冼某、黄某均来自广西梧州。1996年,张某嫁给了冼某的前夫,三人共同生活在一栋楼里。受“法轮功”不法分子蛊惑,冼某开始背着家人偷偷习练“法轮功”。2010年,张某也开始跟随冼某一起“修炼”。

跟张某、冼某一起练功的还有黄某。为了宣传、传播“法轮功”,三人一道从非法网站上下载“法轮功”资料并打印成宣传画册、标语等,骑着摩托车多次到周边乡镇四处散发、张贴。令人后怕的是,三人竟然还将宣传邪教的小册子发到了小学门口。

“他们把小册子发到我们学校来,就是想对学生进行‘传教’。”说起学校门口出现的邪教宣传品,贺州市八步区信都镇马塘小学校长莫华军十分愤怒,“小学生辨别是非能力有限,很容易受到蛊惑。邪教组织这种企图侵蚀青少年的行为危害极大,必须予以清除。”

张某、冼某、黄某均自称,治病是其“修炼”“法轮功”的初衷。3人本来就患有不同种类、不同严重程度的疾病,却因迷信“法轮功”长期耽误治疗,目前仍然疾病缠身。其中,由于一直没有到医院接受治疗,前段时间冼某因为痔疮大出血险些丧命,被抓获后实施了取保候审。

“她们走到这一步,我阻止不够,十分后悔。”冼某前夫、张某丈夫林某懊悔地说,“对孩子影响很大,家里收入也减少了。参加邪教活动不仅对社会造成危害,也害了家庭、害了她自己。”

“参加邪教,害人害己。”贺州市公安局副局长彭晓峰表示,对于“法轮功”人员窜入乡村、学校、厂矿进行宣传、传播邪教的行为,公安机关将依法给予坚决打击。

失去自由悔不当初防范邪教任重道远

“别人叫我学‘法轮功’,骗我说把名利看清了,慢慢病就好了,事到如今才醒悟过来。”谈到因为“法轮功”而失去自由无法与亲人团聚时,黄某不禁痛哭流涕。

“教训很沉重,警示很深刻。”贺州市人民政府防范和处理邪教问题办公室相关负责人说,一些邪教组织往往会有针对性地选择一些偏远农村地区文化程度低、老弱病残等易感人群,打着治病健身、驱灾避祸、合法宗教活动等名义蛊惑人心、发展成员。本案中,张某等三人受境外“法轮功”组织蛊惑煽动,不仅自己习练,还散发、张贴邪教宣传品,最终走上犯罪道路、锒铛入狱。

“我后悔,今后不会再练了。我应该相信科学,不应该相信那些反科学的东西。”冼某说,“我对不起家人,对不起社会,也对不起自己。”

据有关部门介绍,自1999年7月我国政府依法取缔“法轮功”后,在全社会共同努力下,绝大多数习练者已摆脱邪教精神控制,回归社会正常生活。但在境外“法轮功”邪教组织蛊惑煽动下,仍有部分人员深陷其中,继续从事邪教活动,危害身心健康,危害社会甚至触犯刑法,受到法律的惩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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