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是有利于调查取证。
张军说,受害人全部在大陆接听诈骗电话,犯罪嫌疑人转账取款使用的全部是大陆银行卡。因此,无论是从被害人电话入手查明境外犯罪窝点,锁定该犯罪集团,还是从银行账号入手,查明赃款流向,主要调查取证工作都需要在大陆完成。而提取到的电子证据和银行交易方面的证据,又都需要与犯罪嫌疑人口供、被害人陈述相互印证。将犯罪嫌疑人全部押回大陆处理,更有利于对犯罪证据进行固定完善,形成证据链。
三是有利于提高犯罪成本。
“以往,我们从境外押解回大陆的只有大陆嫌疑人,由于大陆嫌疑人在犯罪集团中层级较低,接触不到幕后组织者,使真正的主犯长期逍遥法外。台湾法律对电信诈骗犯罪刑罚较轻,使得犯罪成本低、收益大,越来越多的人从事电信诈骗犯罪。”张军说。
张军举了一个例子。“2012年,我去印尼抓过一批电信诈骗犯罪嫌疑人,当时大陆和台湾嫌犯由两岸警方各自带回处理。3个月后,我去柬埔寨侦办电信诈骗案件,抓获嫌疑人后,其中一个人盯着我看,问长官你是不是去过印尼,上次在印尼也是你抓的我。也就是说,短短3个月时间,犯罪嫌疑人被押解回台湾后,又跑到柬埔寨继续实施电信诈骗犯罪。”张军说,“将犯罪嫌疑人全部押解回大陆,有利于严惩犯罪嫌疑人,提高其犯罪成本,形成震慑,减少发案。”
樊崇义也认为,在大陆进行侦办、管辖、审判、追赃更为有利。“从法律上讲,大陆侦办这个案件有正当性,以属地管辖为主,犯罪嫌疑人居住地为辅;从受害人的期待来看,这么多人的钱被骗走,无论大陆和台湾都应该考虑他们承受的痛苦和严惩罪犯的要求。因此,在大陆侦办审理意义重大。”
台湾嫌犯:早知会在大陆判刑肯定不敢重操旧业
45岁的台湾台中人林某,是今年4月被从肯尼亚遣返中国大陆的电信诈骗犯罪嫌疑人之一。
林某介绍,2011年,他开始参与电信诈骗,从“一线”做起,诈骗对象都是大陆民众,后来犯罪窝点被台湾警方查获,他本人被台湾法院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刑满释放后,他多次前往印尼,继续对大陆民众实施电信诈骗。今年1月,“经验丰富”的他被一个叫“强哥”的人相中,赴肯尼亚开设电信诈骗犯罪窝点并充当负责人,诈骗对象依然是大陆民众。
“我们从1月开始招募人员,两个月时间内招募到22名台湾人和19名大陆人,都是文化程度低、工作不好找的人,其中相当一部分人做过电信诈骗。”林某说,“以前做过的人,去肯尼亚之前都知道是要干什么的;对没有经验的人,我骗他们说是去旅游或者做客服工作,他们到了之后才知道是做电信诈骗。”
“人员到齐之后,我们会进行‘安全教育’,对他们说,如果真有状况发生,也要做到口供一致,说是来旅游的;最后即使查到证据了,会被送回台湾,不会判刑很重,所以让他们放心。”林某说。
另一名电信诈骗犯罪嫌疑人、37岁的台湾台中人许某也承认,他们的“圈子”里都有这样一种“常识”:就算跑到国外去设窝点诈骗,按照惯例都是遣返回台湾,判得不会太重,甚至有可能被无罪释放。
许某也是惯犯。2010年,他开始在台湾专门针对大陆民众实施电信诈骗,同年被台湾法院判处有期徒刑7个月。2014年7月,许某被诈骗团伙老板“胖财”网罗为手下。按照“胖财”安排,许某以“考察饮料生意”的名义赴肯尼亚实施电信诈骗。
“我本人对电信诈骗的流程比较熟悉,因此‘胖财’找到我,让我和他一起‘开工’。”许某说,因为自己“经验丰富”,被“胖财”委以最关键、也是“技术含量”最高的“三线”重任,专门冒充“检察院金融犯罪科科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