但是,山东的“问题疫苗”为了降低成本,并未按照国家相关法律规定运输、保存,脱离了2至8摄氏度的恒温冷链,部分还属于临期疫苗。
庞某正是购买了这些临期二类疫苗,再加价销售给其他疫苗贩子或接种单位,也就是说,疫苗从生产厂家到流通领域,从医药代表最终到接种单位,长达5年的时间内竟然没有任何一个环节发现其中的问题,很明显,药品监管码制度并没有被真正执行,所以才会造成到目前都无法追踪到最终流向的状况。
记者调查发现,山东疫苗案中,庞某虽然没有冷链设备非法经营疫苗,但却可以“挂靠”在正规企业下运行,并且可以为问题疫苗提供正规发票,也就是业内通常所言的“走票”。
“大家都很关心流向问题,食品药监等相关部门将会在近日发布公告,里面应会明确告知疫苗的相关流向。”上述业内人士向记者透露。
3月23日,国家食药监总局针对非法经营疫苗案再发通知,相关省食品药品监管局应立即对上述药品经营企业进行调查,彻底查清产品的真实流向,查实存在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严肃惩处。食品药品监管局的调查结果将于3月26日前上报食药监总局,由食药监总局统一向社会公开。
监管漏洞
山东疫苗案并非孤例,近几年的疫苗招标黑幕、有毒疫苗等事件不断,疫苗问题为何屡禁不止?
记者梳理资料发现,目前公布的涉案名单大都是厂家、医药代表等相关人员,并无一个相关监管机构人员,但是,如果没有监管机构“放绿灯”,没有监管人员“保驾护航”,这些问题疫苗又如何能够堂而皇之地混迹市场5年之久?
“疫苗的整个行业运行和监管均存在漏洞,这里也就有了运作空间。”上述业内人士表示,一支二类疫苗大概需要途经生产厂家、经销商、各级疾控中心以及接种点等多个中间环节,每一个环节都存在着监管漏洞,甚至不排除监管部门人员的参与、相关单位人员监守自盗。
2014年,广东省揭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曾受理邱志远受贿罪、挪用公款罪一案。邱志远,原来是揭阳市疾控中心免疫规划科科长,2007年至2009年期间利用职务便利,插手揭阳市二类疫苗买卖业务,通过私人渠道替揭阳下属4县的疾病预防控制中心顺利通过现金结算方式购得二类疫苗,然后加价销售给基层卫生院获取利润。
为什么疾控中心会以这种形式购买二类疫苗?记者了解获悉,虽说二类疫苗面向市场,但考虑到均衡利益,在多数地区采取了一种折中的模式,即以县(区)级疾控中心为中转站,二类疫苗的来源,一部分从上级疾控机构购进,一部分自己购买,而这样的模式恰恰给问题疫苗提供了“温床”。
为此,有业内人士建议,第二类疫苗也应有“一类监管”,不仅如此,由于第二类疫苗离政府的视野更远、离市场更近,监管的难度要大许多,因此更应该得到监管部门的特别关照。假如不能将第二类疫苗纳入政府统一采购和配送,像第一类疫苗一样走官方路径,那么,就应该将第二类疫苗纳入重点监管目录,比第一类疫苗的监管力度更大,如此方能补齐第二类疫苗走市场路线所导致的监管短板。
除了监管体系自身的问题外,我国疫苗管理的问题和行政体制的设计同样有很大关系。根据2005年颁布的《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负责疫苗监管的是食药监局,负责疫苗采购的是疾控中心(疾控中心的主管单位是各地卫计委),但是,从级别上来看,地方食药监局比主管疾控中心的地方卫计委要低半级。
也就是说,让下级机构去监督上级机构,这样的监管效果可想而知,疫苗问题为何屡禁不止也就没那么难以理解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