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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政法委透露负责呼格案追责处理部门

2016-02-02 04:44:48   京华时报    参与评论()人

原标题:呼格案追责结果引质疑

呼格案追责结果引质疑

被指“追责过轻”专家称应加强处理透明度

呼格父亲。视频截图

呼格父亲。视频截图

呼格母亲。视频截图

呼格母亲。视频截图

京华时报讯 前天,内蒙古相关部门公布了呼格吉勒图案的追责结果,27人被追责,其中,除了时任呼和浩特公安局新城公安局分局副局长冯志明,因涉嫌职务犯罪依法另案处理之外,给与其他26人党内严重警告、行政记大过等处分。昨天,呼格的父母在得知这一结果后,表示不能接受。

昨天上午,呼格的父母一直在家研究《内蒙古自治区冤假错案责任追究办法》,这是一份试行稿,是2014年7月1日公布的。在这份试行稿的重要部分,呼格父母都做了标记。比如,错案追责的原则“谁办案谁负责”,“谁审理谁负责”。这些人员都应承担什么样的责任,呼格的父母也都做了标记。比如第十五条,责任人员要依据他们所承担的责任,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呼格吉勒图的母亲尚爱云说:“不是说想让每一个人都承担刑事责任,包括冯志明,不是他一个人造成的这个案子,是一系列(人)造成的。谁有过,谁轻谁重必须分开。”

呼格吉勒图的父亲李三仁说:“这个处分依据的什么?当年立功的,现在取消了没有?他们没有说清楚。降职、免职是最轻的了,不可能说只给个警告处分。”

法律界人士表示,呼格案追责工作体现了十八届四中全会以来,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有错必纠方面取得的进步,具有积极的意义。但同时,调查过程和具体追责依据并没有进行公开说明。

>>追问

日前,呼格吉勒图案追责结果向公众公布后,引发网民热议,“追责过轻”“走过场”等质疑声不断。

有关法律专家认为,呼格案有关责任人被追责体现了我国法治建设的进步,不过,在追责过程中,应加强处理透明度,回应社会关切,让不断完善的追责制度发挥惩前毖后、彰显公正、促进法治建设的正向作用。

1、追责依据和标准是什么?追责公告能否更详细?

自治区政法委拒采访,称与己无关

记者梳理发现,追责结果中除时任呼和浩特市公安局新城分局副局长冯志明因涉嫌职务犯罪另案处理外,其他人员分获党内严重警告、党内警告、行政记大过、行政记过等四类处分。不少网友认为,此结果并不令人满意,对处理依据和具体标准,有关部门并未具体交代。

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王锡锌说,目前公布的追责结果缺乏必要的说明。

记者2月1日联系了内蒙古自治区政法委有关部门负责人,就呼格吉勒图错案追责的处理依据、处理标准等问题进行采访,但其表示“我们不接受采访”,并指出:“追责不是政法委追的,都是由公检法三机关按照程序各自进行的。另外,厅级干部和呼和浩特市的处级干部都是经过内蒙古自治区纪委和呼和浩特市纪委处理的。

2、责权统一,到底该追谁的责?

检察院称其仅就错案检察环节追责

不少网友提出,为何在案件合议中没有发表任何意见权力的书记员也被追责,而一些其他相关部门却未见追责?天津击水律师事务所主任潘强认为,书记员如果对案件未能完整真实记录,则需要承担相应责任,但呼格案书记员为何被追责,目前并未予以公布。

王锡锌表示,追责制度的核心是权责对应、权责平衡,即有权必有责。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检察院有关工作人员接受采访时表示,检察系统追责是对在检察环节负有责任的7名责任人,按照干部管辖的原则由呼和浩特市检察院、呼和浩特市纪委和内蒙古自治区纪委依纪作出的,其中有1人因调离到其他单位,是由其现在所属单位作出行政处分决定,党纪处分决定则由相应的机关党组作出。

3、追责应该如何追?

专家称,应说清事实根据及法律依据

潘强告诉记者,冤假错案的发生往往是在一定的背景环境中,以前最高检、最高法对刑事案件的要求是“基本事实清楚,基本证据充分”,而这往往造成基层在执行中“走样”。随着冤假错案的平反,司法人员被追责也亟须进一

步规范,追责同样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并且透明公开。

国家行政学院教授汪玉凯指出,追责的27人中,公安、检察院、法院三个系统都有涉及,这暴露出公检法系统相互制约的机制失效。完善追责制

度,核心在于对冤案错案中暴露出的司法制度本身的缺陷,及时进行修补改进,避免冤案错案的悲剧重演。汪玉凯认为,呼格案具有典型意义,追责不是为了平息舆论去“走过场”,相关部门应不回避争议。

据新华社《东方时空》

责任编辑:张淳 SN1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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