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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法院被控非法强划案外人巨款 法官称不违法(3)

2015-05-28 05:03:43  中国新闻网    参与评论()人

李凌燕承认,在划款前,法院确实收到了新乡警方对滑明亮刑事调查立案通知书。但李凌燕称,刑事案件不必然导致民事案件的中止执行,因此法院将杨长宇款项划给裴振林并无不妥。

和李凌燕说法不同的是,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执行法官张坤则表示,自己没有接到新乡警方对滑明亮刑事调查的立案通知书。张坤称,如果自己接到了这个通知,案件肯定会缓一缓,再确定执行与否。张坤坦承,在执行环节将杨长宇视为担保人确有争议。

法律专家:执行法官无权添加案外人为执行对象

北京德恒(郑州)律师事务所崔伟龙指出,濮阳市两级法院在处理杨长宇一案时至少存在四个原则性的错误:

第一,杨长宇不是裴振林与乾远公司经济纠纷中的当事人。也就是说,杨长宇既不是原告也不是被告,更不是第三人。濮阳两级法院却在执行环节将杨长宇视为当事人,不仅违法也有违常理。如果裴振林一定要杨长宇还钱,应当依据还款协议起诉杨长宇。

第二,杨长宇从未为乾远公司作过担保,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在其裁定书中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42条款规定裁定如下:将担保人杨长宇*********882账户存款衣法冻结,未经法院允许,不得解冻。”

《民事诉讼诉法》第242条的内容是:"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情况。人民法院有权根据不同情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的财产。人民法院查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的财产不得超出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范围。人民法院决定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财产,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有关单位必须办理。“

显然依据该条款将杨长宇裁定为乾元宝业公司担保人是风马牛不相及。华龙区法院此裁定适用法律错误,属于严重的程序违法。

第三,此案中,濮阳市两级法院将裴振林与杨长宇之间达成的有条件‘还款协议’视为执行担保协议,属于法院在执行过程中直接行使了审判权,剥夺了当使人诉讼权力。法官此举,不得不令人怀疑是否另人他图,或者暗藏猫腻。

第四、民事让刑事。也就是说在民事纠纷案件中如果案件当事人涉嫌刑事犯罪且与其他当事人密切相关,那么民事案件必须中止执行。这是司法实践中的惯例,最高人民法院对此有明确规定。濮阳中级人民法院仅以刑事案件不必然导致民事案件中止执行,来搪塞当事人,是知法犯法。至少在本案中,当警方已对滑明亮刑事立案时,案件应当立即中止执行。从目前案件发展情况来看,濮阳市两级法院有意或无意中帮“骗”成功。

金博大律师事务所陆咏歌强调,别说当事人不是担保人,即使在当事人是担保人的情况下,担保人如在审判中未列入被告,执行环节也不能将担保人列为执行对象。

新乡市红旗区法院原主管执行副院长姬发岭对记者说,按照法律规定,执行过程中,执行法官只能对生效判决中的内容执行。除此之外,执行法官不能对审判内容作任何改变,执行法官更不能随意添加案外人为执行对象。法官执行时任意添加案外人为执行对象,也是严重的程序错误。姬称,在以往的司法实践中从未出现过将案外人通过执行程序列为被执行人的先例。濮阳两级法院此举可以说是滑天下之大稽。

“法院是人民伸冤地方,是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纵观此案,谁欠谁的钱、谁真谁假,谁冤谁不冤一目了然。只是有些法官好像一门心思要把冤枉的人装进法律的口袋搦死。”

谈起此案,该事件中的另一方当事人裴振林对记者说,自己一直都是依法办事,并没有违法或超越法律的行为。

(原标题:河南法院被控非法强划案外人巨款 法官回应不违法)

(责任编辑: cn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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