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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明确规定毒品再犯不得适用缓刑(2)

2015-05-28 00:10:10  中国新闻网    参与评论()人

二是规定了利用互联网组织他人吸毒行为的定性。《纪要》规定,对于开设网站、利用网络聊天室等组织他人共同吸毒,构成引诱、教唆、欺骗他人吸毒罪等犯罪的,依法定罪处罚。

焦点四:明确一案涉及两种以上毒品的数量认定

当前,毒品犯罪中一案涉及两种以上毒品的情况较为普遍,如何准确认定涉案毒品总量,并在此基础上准确定罪量刑,是司法实践中比较突出的一个问题。

针对上述问题,《纪要》明确了应当对不同种类毒品进行数量折算的基本原则,以及折算对象、数量累加、对量刑的影响等问题。

具体来看,《纪要》明确,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非法持有两种以上毒品的,可以将不同种类的毒品分别折算为海洛因的数量,以折算后累加的毒品总量作为量刑的根据。

据介绍,这样规定的理由主要有:

一是对不同种类毒品进行数量折算,有利于准确认定涉案毒品数量,科学量刑。

二是在关系到能否达到非法持有毒品罪的定罪标准,以及能否适用更高幅度法定刑的情况下,对不同种类毒品进行数量折算更有利于依法从严惩处毒品犯罪。

同时,《纪要》还规定了不同种类毒品折算为海洛因的依据和裁判文书表述问题,以便于司法实践中操作和执行。

焦点五:明确规定毒品再犯一般不得适用缓刑

《纪要》明确,要继续突出打击重点,依法严惩毒枭、职业毒犯、再犯、累犯、惯犯、主犯等主观恶性深、人身危险性大、危害严重的毒品犯罪分子,以及具有将毒品走私入境,多次、大量或者向多人贩卖,诱使多人吸毒,武装掩护、暴力抗拒检查、拘留或者逮捕,或者参与有组织的国际贩毒活动等情节的毒品犯罪分子。对其中罪行极其严重、依法应当判处死刑的,必须坚决依法判处死刑。

针对司法实践中存在毒品犯罪缓刑适用不够规范的问题,《纪要》首次对这一问题作出规定。《纪要》明确了从严掌握毒品犯罪缓刑适用条件的原则,明确规定对于毒品再犯一般不得适用缓刑,并结合审判实践列举了几种应当限制缓刑适用的情形。对于不能排除多次贩毒嫌疑的零包贩毒被告人,因认定构成贩卖毒品等犯罪的证据不足而认定为非法持有毒品罪的被告人,实施引诱、教唆、欺骗、强迫他人吸毒犯罪及制毒物品犯罪的被告人,《纪要》明确强调要限制缓刑适用。

《纪要》第一次以规范性文件的形式对毒品罪犯的刑罚执行问题作出规定。《纪要》提出,对于具有毒枭、职业毒犯、累犯、毒品再犯等情节的毒品罪犯,应当从严把握减刑条件并对其假释作出限制。旨在延长这部分罪犯的实际执行刑期,确保实现刑罚的惩治效果。(完)

(原标题:最高法:严惩毒品犯罪 毒品再犯一般不得适用缓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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