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揭秘中国如何进行国际反腐(2)

2014-11-17 02:48:02    新京报  参与评论()人

    对反腐败国际合作,中国政府会同一些国家制定了有关国际合作条约,为反腐败国际合作有章可循、规范合作和增强实效作出了积极努力。这也在一定程度上提升了中国政府打击和控制跨国腐败犯罪的能力。国际合作条约除《联合国反腐败公约》外,还包括《引渡条约》、《刑事司法协助条约》和《移管被判人条约》等。

    国家间反腐机构合作

    国家行政学院教授李拓在采访中介绍,目前,中央纪委和国家监察部已与80多个国家和地区的反腐败机构开展了友好交往,与68个国家和地区签署了106项各类司法协助条约。而据2010年公布的《中国的反腐败和廉政建设》白皮书,作为打击腐败的主要部门,最高人民检察院先后与80多个国家和地区的相关机构签署了检察合作协议;公安部与44个国家和地区的相关机构建立了65条24小时联络热线,同59个国家和地区的内政警察部门签署了213份合作文件。

    今年以来,针对贪官外逃的问题,中央纪委以及相关部门采取种种措施予以加强。据李拓介绍说,今年1月召开的十八届中央纪委第三次全会明确要求,加大国际追逃追赃力度,决不让腐败分子逍遥法外;中央纪委监察部在3月整合成立了国际合作局,明确了加强国际合作、切断贪官外逃之路的思路;公安部最近开展的缉捕在逃境外经济犯罪嫌疑人的“猎狐行动”已经追回102人;最高人民检察院也将成立国际追逃追赃和违法所得没收工作协调领导小组。

    四种方式海外反腐

    北京师范大学国际刑法研究所所长黄风向新京报记者表示,具体的追逃和追赃会按照我们以往的一些做法和经验,利用我们现有的国际法律手段来开展,目前中国海外追逃一般有四种方式,最主要的是引渡,此外还有引渡的三种替代手段:遣返、异地追诉、劝返。

    这四种方式也决定了我国和国外合作的方式。

    在与我国有引渡条约的国家,引渡是海外追逃最主要的司法合作方式。1993年,中国与泰国签署引渡条约,这是中国与外国签订的第一项双边引渡条约。截至今年7月底,中国已与38个国家缔结双边引渡条约,其中大部分是发展中国家。

    没有引渡条约时,“我们可以援引多边公约来开展引渡合作。”黄风介绍,比如中国和澳大利亚的双边引渡条约尚未生效,和加拿大之间没有引渡条约,但三个国家都是《联合国反腐败公约》、《联合国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公约》成员,“这些公约里面也有引渡条款,中国可以援引国际公约的引渡条款开展合作。”

    国际引渡合作,面临很多限制,比如政治犯罪例外原则,死刑不引渡原则等等。而且,“任何一个国家都不可能和世界上所有国家都缔结引渡条约,这是有难度的。”黄风说,美国目前和100多个国家签署有引渡条约,但即便如此,也无法做到和世界上每一个国家都签署。

    遣返通常是以违反移民法规为由,将经济犯罪嫌疑人作为非法移民遣返回国。而异地追诉是引渡的另一种替代手段,由中国主管机关向逃犯躲藏地国家的司法机关提供该逃犯触犯该外国法律的犯罪证据,由该外国司法机关依据本国法律对其实行缉捕和追诉。中国银行开平支行特大贪污案逃犯的追逃过程中,异地追诉就发挥了重要的作用。

    相对而言,劝返是一种相对高效的手段。黄风说,引渡、遣返、异地追诉等形式,其处理时间长、手续繁琐,而且也面临限制。相比之下,劝返则更加高效,也将主动权握在了我们自己的手里。

    在黄风看来,“劝返”有一举三得的效果。对于办理案件的司法机关来说,劝返成功就意味着追逃目的已经实现;对于逃犯躲藏地国家来说,外国逃犯自愿回国接受审判,既有利于节省为开展国际合作或者国内法律程序而需花费的资源,又有利于本国的秩序和安全。

    《联合国反腐败公约》于2003年通过,2005年生效,截至2009年7月6日,已有140个国家签署。

    中央纪委和国家监察部已与80多个国家和地区的反腐败机构开展了友好交往,与68个国家和地区签署了106项各类司法协助条约。

    公安部最近开展的缉捕在逃境外经济犯罪嫌疑人的“猎狐行动”已经追回102人。

关键词:追逃 抢劫 逃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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